时间:2023-06-05 10:30:59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2012年12月11日,朱露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不幸被刘刚驾车撞伤,当时去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在告知医生自己已怀孕后,医生告诉朱露做核磁可能对孩子有影响,朱露由于受伤处疼痛特别剧烈,为确认是否骨折,决定做核磁。后朱露由于肚子不舒服,又到一家妇幼医院检查,医生得知朱露做过核磁后建议其做人工流产。朱露一方面想保住孩子,另一方面又担心核磁对孩子发育不好,于是两天后又到该家医院咨询能不能要孩子。后朱露经再三考虑决定选择流产。随后,朱露诉至法院要求刘刚及所驾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其去医院咨询是否流产及流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露被撞后到医院检查伤情,为明确诊断损伤程度,朱露有权选择更有效的医疗检查手段。朱露进行了核磁检查,其考虑该检查可能会造成胎儿发育异常的后果,本着对胎儿及其自身负责的态度,朱露选择行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符合生活常规,也符合医学要求。交通事故导致朱露受伤而最终被迫终止妊娠,不仅使其渴望为人母的愿望落空,而且担忧此次流产对以后再孕的影响,心理上承受着较大痛苦,故此后果的发生必然给朱露的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朱露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 000余元。
【法官评析】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自己身体不舒服,去地方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我们还会选择去条件更好的大医院确诊。更何况孕妇,好不容易怀孕,再加上怀孕期间忍受的恶心、呕吐等痛苦,不是万不得已,不会冒着可能不能怀孕及各种并发症的风险选择流产。虽然核磁检查并不必然导致胎儿畸形,但一般人不会冒着风险承担未来可能的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此外,现在社会倡导优生优育,保证健康婴儿的出生已经成为各国一项应予维护的基本公共政策,优生优育选择权的赋予也是法律提供给公民用于落实国家提高国民素质公共政策的手段。(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