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6:15:49来源:法律常识
2010年11月18日,张某驾驶冀F×××××号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同车人王某指使张某驾车逃逸,后两人先后归案。2011年12月10日,A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二人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其二人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分别以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以上两人有期徒刑。
对交通肇事共犯或者未驾车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否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案例评析
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规定驾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上两种情形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是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就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另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只适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虽被判处交通肇事罪但未驾车的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文义及适用的角度看。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适用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1]:第二款“终生禁驾”的规定应当以第一款为前提,即行为人违反道交法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且有逃逸情形的,才被“终生禁驾”,此处的“逃逸”和违反道交法相关规定的系机动车驾驶人,非交通肇事后指使其逃逸的交通肇事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另外,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规定[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并非所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第二,从处罚的目的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取消或剥夺其驾驶资格的行为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较为严厉的一种资格罚,主要适用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形。而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交通肇事共犯以及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交通肇事犯,均不是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直接行为人,如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根本目的是为肇事者逃避刑事打击提供“思路”,该共犯并非以驾驶人身份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另外,若盲目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作扩大解释,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吊销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领域深度调查中发现的拒不整改违反规定施工作业、屡次超限超载运输构成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或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责任人均应当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与道路交通法的立法原意明显不符。
第三,以上理解得到省部级交管部门的佐证。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06年对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能否吊销未驾驶机动车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批复》(浙公交〔2006〕60号),以及公安部法制局2012年对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对交通肇事罪共犯是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禁驾的电话回复》中分别肯定了对非驾驶人犯交通肇事罪不吊销驾驶证的观点。
综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终生禁驾”的规定,应当是犯交通肇事罪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包括交通事故中其他责任主体,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可依法追究责任,但本人不具有交通肇事行为的,因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造成的潜在危害与交通肇事行为人并不相同,不宜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终生禁驾”的处罚。
[1]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6号)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一百零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信息,并在查询到机动车驾驶人有罪判决信息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具有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