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7 11:00:24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执行限期不确立的,债务人能够 随时随地规定执行,理应给另一方必需的提前准备時间;借款人还可以随时随地执行,但不可以以受赠人为未成年为由而回绝执行。
【基本上案件】
上诉人张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感情。彼此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11月16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申请办理了离异登记。《离婚协议书》承诺:协商一致将一共有的浙江衢州市柯城区XX住宅小区X幢X模块XX室房子赠给闺女朱某辰全部。后因朱某未执行房产过户办理手续,张某、朱某辰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规定诉请被告朱某依约将浙江衢州市柯城区XX住宅小区X幢X模块XX室房产过户至朱某辰户下。
【人民法院裁判员】
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觉得,上诉人张某与被告朱某于2006年11月16日离异时,签署《离婚协议书》承诺将衢州市柯城区XX住宅小区X幢X模块XX室房子赠给朱某辰,该协议书系彼此对夫妇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合理合法合理,理应全方位详细地执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经依规备案,产生法律效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有将房子的产权年限产权过户至受赠人的户下,赠予人的受赠个人行为才算详细地执行。现上诉人张某规定依协议书,将衢州市柯城区XX住宅小区X幢X模块XX室房子的产权年限产权过户至朱某辰户下,归属于对彼此离婚之后资产承诺再次执行的要求,合情合理,给予适用。对于此事,被告明确提出应直到婚生女孩朱某辰十八周岁才愿意产权过户的抗辩建议,于法无据,未予采取。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裁定:朱某于裁定起效后三十日内帮助张某申请办理房产过户办理手续,将位于衢州市柯城区XX住宅小区X幢X模块XX室房子帮助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到朱某辰户下。
朱某不服气以上裁定,提到起诉,要求重判驳回申诉被告的诉请,称一审人民法院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沒有充分考虑朱某辰系未成年如今还不可以单独管控自身的资产。
浙江衢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觉得,依规创立的合同书,被告方理应依照承诺全方位执行自身的责任。执行限期不确立的,债务人能够 随时随地规定执行。因而,张某依照《离婚协议书》的承诺规定朱某将位于衢州市柯城区XX住宅小区X幢X模块XX室房产过户到朱某辰户下,合乎法律法规,朱某以朱某辰系未成年为由回绝执行,与《离婚协议书》的承诺不符合,亦欠缺法律规定。
2011年3月10日,浙江衢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实例分析】
此案的异议聚焦点主要是离婚协议书中的资产赠予是不是理应执行及其执行的具体时间。
1.离婚协议书中的资产赠予是不是理应执行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要求:“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被告方因离异就离婚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不难看出,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文,对彼此被告方均具备法律法规约束,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随便变动或撤消。即然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文对离异彼此被告方有约束,那麼资产赠予做为资产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赠予条文一样对离异彼此被告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彼此被告方理应依照协议书的承诺执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还要求,离婚协议书一方在离婚之后一年内发觉另一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条文时存有诈骗、威逼等违反真正含意情况的,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变动或撤消。换句话说,只需离婚协议书不会有诈骗、威逼等情况,人民检察院都理应认同其法律效力。
第二,此案张某与朱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将一共有房产过户到闺女户下,这代表着彼此对资产开展了一同处罚,也就是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全部。闺女根据提起诉讼的方法,是对父母赠予个人行为的接纳。一般的赠与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要求,“赠予人到赠予资产的支配权迁移以前能够 撤消赠予。具备抗灾、精准脱贫等社会公益、社会道德责任特性的赠与协议或是历经公正的赠与协议,不适合前述要求。”此案中赠予的房子并未产权过户至受赠人(即彼此闺女)的户下,财产权并未转移,赠予人(张某和朱某)是不是也可根据担保法以上条文的要求,撤消赠予?人民法院觉得,此案的赠予个人行为和一般赠予个人行为各有不同,它是根据离婚协议书开展承诺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赠与协议,而与夫妇真实身份关联的消除及其夫妇夫妻共同财产的切分、孩子抚养权难题等是一个有机化学联络的总体,不可以随意切分,也不可以随意撤消。一方不执行协议书承诺,于法无据,也系不诚实守信的个人行为,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
2.协议书执行的具体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文规定:执行限期不确立的,借款人能够 随时随地执行,债务人还可以随时随地规定执行,但理应给另一方必需的提前准备時间。依据该条文的要求,此案中朱某辰能够 随时随地规定爸爸妈妈彼此将房产过户到其户下,朱某觉得闺女还未满十八岁,不可以产权过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接纳赠予,别人不可以侵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限定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为由,认为赠予个人行为失效。因而,朱某的抗辩建议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可以以闺女未满十八岁为由不执行赠予的个人行为,一审民事判决朱某将房产过户到闺女户下,是合乎法律法规的。且,一审人民法院规定朱某在裁定起效后三十日内产权过户,给与了其三十天的必需提前准备時间,考虑到了彼此被告方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