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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二、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由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构成。前者源于婚姻家庭的人伦秩序,是严格意义上的身份法;后者由前者派生,但更贴近于财产法范畴。在古代社会,以家庭为本位的亲属体系具有鲜明的等级特权和支配服从的身份伦理属性。维护这种身份等级关系不仅是人伦道德之要旨,也是法律规范之重心,所以其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本位在于身份,亲属财产关系只能为这种身份服务,居于从属依附地位。近现代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由“家本位”的农业社会到“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转轨,也带来了婚姻家庭内容重心的移位。传统的反映等级特权、支配服从之人伦要求的身份法因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的市民社会难于相容而丧失其法律意义;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已不再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独立人格本位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传统的亲属身份法内容不断减少,亲属财产法则详呈于法条之中。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B、夫妻财产关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家庭权利的名词解释?
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分别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呢?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学会调节好家庭关系很重要,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和法律...任何单一的规范都不能胜任调整现代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在家庭之中,建立一种互信互爱的关系是很重要的,这是家庭稳固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你就会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完成你心中的事业。但有一点,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这就是对孩子的培养和教育。孩子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也是维系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你和她(他)都不应该忘记这一点,如果把这一点忽视了,你的家庭就会潜伏着许多危机,将可能对你们产生一些你们所不愿看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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