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12:52: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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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概念: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关于财产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约定以结婚登记日起效,婚内财产约定以约定之日起效。
二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形式之一:以对家庭的建设完善和成就感为满足型。
如果两个人,是以这样的目的价值取向的婚姻,若要得到幸福和满足,条件是:首先,彼此嫁给了爱情。之后是,孩子的获得达到预期。再之后是,事业或者家庭财务不断完善与增值。也就是说,爱情被转化成家庭个因素的发展与优化趋势。许多成功的商人家庭,这样的特征明显。因为他们的目的明显,核心坚实。趋利避害。
形式之二:以个人获得外在的认可为满足型。
这一类型的目的是:得到家庭以外成员的认可为满足。存在这样类型的人,比较淡化利益,也比较淡化家庭,他们不是以家庭建设的成就感为满足,而是以获得家庭之外的人的认可为满足。有时是领导,有时是权威,有时是偶像,有时是特定的人或者某群体。
这样的婚姻家庭没有核心目的,是以婚姻存在的两个人之一的个人寻求外在情感满足为目的。如果两个人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婚姻存在的长久性不大,如果其中一个有上述特征,那么,婚姻的存在必是妥协型的。貌合神离。
形式之三:单体存在。
单体存在,不算是婚姻形态。但是,到了或者应该结婚的人而不婚,属于零婚姻。其实就是站在婚姻之外的单体。这样的人该婚而不婚,无外乎两个因素:身体的,和心理的。身体的,包括比如性冷、洁癖性强迫、不孕、中性人等。心理的,包括比如同性、严重交流缺陷、恐惧、厌倦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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