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8 15:21: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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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观,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先后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和修正,增加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无效婚姻等内容,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公民婚姻权利。
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推动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不断提升,公民的婚姻行为更加规范有序、符合法治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原始社会。
劳动产生最初的性禁忌,在从事繁重而艰巨的劳动前,禁止参加劳动的男性与女性接触。这种性禁忌后来演变成婚姻和家庭道德。
婚姻是一定社会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具体形式以及由此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和家庭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
第一种形式是同辈群婚和血缘家庭。禁止不同辈份的人发生两性关系。
第二种形式是族间群婚和普那路亚家庭。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禁止性行为,一个群体的兄弟(或姐妹)和另一群体的姐妹(或兄弟)互为夫妻,叫做普那路亚(夏威夷语“亲密伙伴”)。
第三种形式是男性走婚和对偶家庭。男女之间在较长的时间内有较为稳定的性伙伴。以女方为家庭中心,丈夫晚上到妻子家中幽会。我国云南纳西族的“阿柱(朋友)”之间的性关系属于这种婚姻和家庭形式。
第四种形式是宗法婚姻和一夫多妻家庭。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只能从一而终。
第五种形式是自主婚姻和一夫一妻家庭。夫妻双方相互忠实,反对婚外性行为。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在大多数的国家,一夫一妻制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这些地区,有仍维持婚姻关系之配偶而再度与第三者结婚,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将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
此外,有些国家可能会基于道德或优生学的观点,为避免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结婚,导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遗传性疾病机率,或产下畸形儿,而于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为。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指由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合而组成的家庭。它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扩展资料“一夫一妻制度”是单配偶制。如果已经结婚的男人,进行嫖妓,这也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女人进行婚外情,也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古代的中国是“一夫一妻制度”。小妾和情妇违属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所以古代中国也不是“一夫多妻制度”,绝大多数平民阶层均为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一些少数民族实行一夫多妻制甚至一妻多夫等制度,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真正彻底确立一夫一妻制。
参考资料:一夫一妻制-百度百科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大多数的国家,一夫一妻制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这些地区,有仍维持婚姻关系之配偶而再度与第三者结婚,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将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
此外,有些国家可能会基于道德或优生学的观点,为避免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结婚,导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遗传性疾病机率,或产下畸形儿,而于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为。一夫一妻制家庭是指由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合而组成的家庭。它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扩展资料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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