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什么产物,婚姻家庭是什么产物啊

时间:2022-08-09 09:32: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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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 婚姻介绍所一般收费如何啊??
  •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什么
  •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什么
  •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诉求
  •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法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主体之间以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出现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它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如具有配偶、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姊妹等身份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2、其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同道德的要求相一致,并带有各个国家和地区,各个民族的传统特色。 【个人建议】婚姻是指两个彼此相爱的男女名正言顺的,合理合法的,得到认可的异性相结合,且共同生活的事实关系,婚姻是爱情的归宿,婚姻是当初海誓山盟转变现实的过程,婚姻是实现诺言的信任和责任,美好的婚姻是爱情的殿堂,否则就是爱情的坟墓,现代的婚姻幸福指数与人的价值观和爱情观有很大的关系,幸福的婚姻是人生最大的幸福,是家庭和谐的基础,是事业成功的温床,不幸的婚姻就象金色的鸟笼,在外面的想进去,在里面的想出来,且带着无奈的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什么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什么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诉求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双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其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的结合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两性结合是基础,血缘联系为纽带。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生理——生物机体的生命活动和各个器官的机能。婚姻上的两性特征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表示着婚姻当事人在生理学上的两性差别。而作为社会关系,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繁衍功能。生物——有生命的物体。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实现人类种的繁衍。种的蕃衍是家庭的生物学繁衍功能。 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自然联系特征。家庭关系除婚姻关系外还有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是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生物学上的血亲关系。 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前提条件的自然因素,必然受其自然规律所制约。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生理学、生物学领域的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多次指出,人类通过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认识,逐步限制、排斥了近亲结婚,使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渐次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优生学的角度来看,自然选择规律对创造体质、智力更加健全的人种,推动社会的进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在论及普那路亚家庭时说:“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马恩选集》4卷33页)在论及对偶婚制时又说:“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马恩选集》4卷42页)可见,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也就是说,婚姻这种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家庭这种社会关系,也只能存在于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缘亲属之间。婚姻法调整这种关系,也不能忽视其自然属性,它是这种社会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些自然属性。例如,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对近亲结婚、恶疾结婚的限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或准予离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等等,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因素的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生理规律、遗传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违背自然规律,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贻害无穷。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内涵。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但并不能说自然属性就是其唯一属性,更不能说自然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自然属性中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的,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家庭关系以人为主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是社会关系。什么是社会?社会就是以共同物质条件为纽带的人群。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卷》第五,王制篇第九)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恩全集》,人民72年版,3卷5页。)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只能属于社会关系中的内容。人作为社会成员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在这两种生产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关系。既然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所在,那么,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当然也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社会性就成了人的根本属性。不论是两性中的男女,还是血缘相联的亲属,首先都是社会中的人,都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当然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们都是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人类的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可见,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主要是受它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所以,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自然因素。(二)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人类社会婚姻家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变化过程,尤其是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婚姻家庭关系的演进,仅仅以生理学、生物学上的自然规律无法解释。人类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家庭形态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这种情况只能从婚姻家庭的社会性中才能寻找到答案。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要求人类两性的结合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它并不是人类性本能方面的要求。(三)婚姻家庭关系以社会属性中的生产关系为基础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中既包括物质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思想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人们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同样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又产生出其他各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是以生产关系为转移。这就是说,婚姻家庭关系也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是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产生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什么样的男女两性间的结合被认为是婚姻,什么样的婚姻和血缘上的共同体被认为是家庭等,这一切远非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只有从社会制度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是由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各种因素,也都对家庭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或影响作用。至于家庭中的思想关系(感情的、伦理的,在阶级社会中还有政治的、法律的等关系),则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正因为如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只有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才能科学地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仅用生理学、生物学中起作用的某些自然因素,去解释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在科学和事实面前是站不住脚的。(四)婚姻家庭关系受社会属性中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存在和发展不仅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我们既不能抹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不能扩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更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置于同等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由自然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由生物进化过渡到社会进化,是人类以社会属性抑制自然属性、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卓尔不群的根本动因。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的本质是具有双重属性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什么产物,婚姻家庭是什么产物啊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所指的是每个婚姻家庭都需要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和其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的独特特征,它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所指的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和婚姻家庭所反映的社会要求,这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五、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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