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婚姻家庭犯罪,婚姻家庭引发的刑事犯罪

时间:2022-08-09 11:22:5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什么事婚姻家庭犯罪,以下6个关于什么事婚姻家庭犯罪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 什么是破坏家庭婚姻罪?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吗?
  • 婚姻介绍所可靠吗?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什么罪?
  • 婚姻法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律师.什么叫破坏婚姻家庭罪
  • 什么是破坏家庭婚姻罪?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吗?

    在当今社会上,离婚率越来越高,能导致离婚的原因也有许多。关于破坏家庭婚姻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一条罪责,叫破坏家庭婚姻罪。破坏家庭婚姻罪主要是两个方面,分别是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这两个行为都能够构成破坏家庭婚姻罪的罪责。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一个人在明知另一方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时,仍然与该人结婚,或者一人在已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时,与他人结婚都可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中的结婚并不是去民政局登记或者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而是也包含了未登记的结婚。若是由于不知另一方已有配偶或被另一方所欺骗,导致与他人重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另外在重婚的动机方面,若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比如传统的封建思想,自然灾害,家庭虐待等与他人重婚的,不属于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在明知我国现役军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不包含退伍军人,转业军人等。同样的,若是不知现役军人有配偶或是被欺骗的导致破坏军婚,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不包含与现役军人有婚约的未婚夫或未婚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破坏军婚罪也属于重婚罪的一种,只不过是重婚罪中比较特殊的,现役军人受我国许多特殊法律法规的保护。

    什么事婚姻家庭犯罪,婚姻家庭引发的刑事犯罪

    破坏家庭婚姻罪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法中,第三者没有确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所以大部分人对第三者都是加以道德上谴责,而不能将其告上法庭,但是破坏家庭婚姻罪已经表明了第三者存在有法律上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无法判定第三者的是否触犯了法律法规,如果是想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则要依据第三者的行为来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什么罪?

    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均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规定犯罪的法律是刑法,婚姻法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比如结婚 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等社会关系,其不规定犯罪。但是婚姻家庭中也可能发生犯罪行为,比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重婚 遗弃和虐待等,我国刑法都有相应罪名的规定。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中,重婚罪是涉嫌婚姻家庭犯罪的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要犯罪行为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是既简单(对犯罪明确的)又复杂的(对于是罪非罪的判断上)司法实践活动。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上,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一、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 [1] 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三、重婚罪的常见犯罪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四、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4、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但对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有所争议。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其占主流的观点是,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 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五、重婚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就是对于重婚罪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上,一般是适用监禁类刑罚,以达到惩戒目的。假如实行非监禁类刑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达不到惩戒目的。

    律师.什么叫破坏婚姻家庭罪

    法律规定以下是: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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