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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婚姻法定位为民法亲属法篇,抛弃传统的婚姻家庭法独立部门法传统已成定局。 但传统一直有独立论和回归论2种流派。 独立论普遍以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论断为依据,认为把婚姻法视为民法的一部分是资产阶级的婚姻财产化的体现,应予以摒弃。强调家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根本差异,依据家事关系所具有的情感性与公益性,主张家事案件不适于非黑即白的当事人主义对抗诉讼模式,婚姻法“回归民法”会成为离婚、结婚等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误导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尤其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稳定的制度功能直接相悖;貌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 回归论认为婚姻法必须“回归民法”,依据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也即伦理实体下的伦理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故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理论和制度,还婚姻法“私”的面目,应“回归民法”。
婚姻法继承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法律分析:婚姻法继承法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2、行政法(包括: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3、民商法。(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刑法。5、经济法(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土地管理法,等等。)6、程序法。7、社会法。8、军事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我国法律部门包括婚姻家庭法吗
不包括,婚姻家庭法包含在民商法之内。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婚姻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一般不将某一部法律归属为某一个法系。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而不是单指某部法律。比如我国就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在法律中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本质是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并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情感、经济、生存、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婚姻应与社会人口变化相适应,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现在社会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形式,现今只有某些地区因过去的文化历史及部分民族仍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群婚模式。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属于法律体系中哪个层次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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