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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是离婚案,因为你们离婚了以后,家庭继承人必须有他的子女来继承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什么,这些纠纷这么解决
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解纠纷;2由当地村委或司法所组织方当事人进行调解;3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法律分析家庭纠纷一般由各家庭成员协商解决,也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庭纠纷,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或契约关系,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部分,基本百分之80的婚姻家庭诉讼都是因为财产纠纷而起。这种纠纷都比较好解决,一般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双方在法庭上协商,都能达成一致,就算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然后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想要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这种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一般存在这种纠纷的家庭中,大部分都有一方比较偏执,不是很好的沟通,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主要想法就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让对方妥协,从而达到某种目的;或者没有目的,干脆就是以两败俱伤的方式,让双方都不好过。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建设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怎么处理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受《继承法》调整,婚姻法只规定夫妻财产的属性与调整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继承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
婚姻继承纠纷裁判规则依据我国《婚姻法》划定,对于婚姻继承财产有争议的,应该按如下原则处理: 裁判规则一: 当事人以出产,经营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该财产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以出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天然增值仍回原财产所有人享有,例如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换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天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房钱收进属于经营性收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出产,经营是指付出了主观努力和较多劳动的行为,否则就是天然增值和孳息。裁判规则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详细来说,就是上述一次性用度÷(人的均匀寿命70岁减往该军人进伍时的春秋)X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所得数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买断工龄款可以参照上述划定处理。裁判规则三: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规则四: 被保险人死亡后,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指定收益人的,由保险人向指定收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指定收益人为夫妻一方的,该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规则五: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由折抵后,有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补偿给对方。裁判规则六: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假如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是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治理;假如真是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相宜。裁判规则七: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轿车,珍贵物品,在产权未发生转移时,赠与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86条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由公证的赠与除外;假如已经办理产权转移,受赠方对赠与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峻侵害赠与方或其近支属,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赠与方可以依据合同法192条的划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裁判规则八: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乙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假如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裁判规则九: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归其诉讼哀求。一方坚持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裁判规则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假如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回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回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门,按共同财产处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入行补偿。裁判规则十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划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假如由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规则十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入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假如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假如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姻继承纠纷纵然十分复杂,但真的碰到了也是有所章法可循的。
婚姻家庭,继承赡养属于什么案件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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