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孕期生活费法律怎么办,分居期间要付抚养费吗

时间:2022-11-20 21:41: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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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该如何应对?
  • 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上大学和结婚的费用,能否以子女成年不支付?
  • 以案说法 | 情侣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怎么解决?
  • 分居期间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该如何应对?


    夫妻感情虽然已经破裂,但身为父母的当事人仍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些人将婚姻关系与子女抚养义务相混淆,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一种给对方施压或者出气的手段。到头来损害的只能是无辜的孩子的利益。比如如下这起较为特殊的婚姻案件。


    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某公司职员,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由于性格不和,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双方选择于三年前开始分居,孩子跟随女方共同生活。分居伊始,男方还会每月向女方转账2000元作为子女抚养费。虽然分居一年后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由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谈不拢,所以处于僵持状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话,身为非军人的对方原则上是不能发起离婚诉讼的。也许是为了迫使女方让步,男方不仅拒绝起诉离婚以将难以解决的离婚财产问题交给法院进行处理,而且不再向女方转账支付子女抚养费,并彻底断掉了与女方及孩子的联系。

    无法起诉离婚,也无法获得男方理应支付的抚养费,甚至都无法联系到男方的状态让女方倍感煎熬。于是,这位女士找到本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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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法律禁止女方发起离婚诉讼,离婚问题一时半会儿难以解决,但是,男方在分居期间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做法的确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虽然自己的母亲无法起诉身为现役军人的父亲离婚,但是作为权利受损者的孩子,仍然可以发起诉讼,向自己的父亲追讨拖欠的抚养费。

    该案最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男方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上大学和结婚的费用,能否以子女成年不支付?

    李某和苏某结婚后,生育了一子小轩。婚后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在2008年,小轩14岁的时候,李某与苏某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轩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

    离婚后,小轩一直由母亲苏某抚养。直到2012年,小轩18岁时进入了武汉科技大学学习,大学期间,不仅需要交纳学费、住宿费和职业培训费,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小轩多次向父亲李某索要这些费用,但是李某一直拒不支付。

    小轩与苏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学费、生活费、培训费、购买电脑费用、购买羽绒服的费用合计9万9千元左右。

    李某以小轩上大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了,不应再支付抚养费了,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该条款无效。

    一、李某与苏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小轩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照该规定,李某与苏某就小轩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约定是李某与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该约定条款有效。

    二、李某是否需要支付小轩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李某以小轩已就读大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但是法院认为: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小轩有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因此应当按照离婚时与苏某约定的承担小轩在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三、小轩主张的电脑费是否可以要求李某支付?

    电脑费不属于上大学的必要开支,因此法院没有支付小轩主张的购买电脑的费用。

    四、苏某与小轩同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

    本案案由是抚养权纠纷,小轩与李某之间具有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而苏某与李某之间并没有抚养关系,因此,本案的原告只能是小轩,而苏某并不是适格原告。

    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绝大多数的家庭而言,没有经济独立的子女就读大学的费用,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支付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但对我国对于《民法典》婚姻编、未成年保护法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相悖,父母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费用。这就造成习惯做法、社会传统和法律规定冲突了。

    特别是在离异家庭中,这种冲突就直接导致了亲情的反目和对立,导致子女与父母对簿公堂!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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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 情侣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怎么解决?

    情侣感情破裂分手后,女方生下一子,孩子跟随其中一方生活,那么未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该如何支付抚养费呢?

    近日,光明法院成功审结了一宗抚养费纠纷案件。(以下文章中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毅(13岁)系徐青(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金云未婚生育的儿子。据徐青陈述,其与金云曾于原告小毅出生后约定好:金云每月支付给小毅的抚养费为6000元,但金云从2014年5月起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且已失去了联系,寻找无果。

    在被告金云未付抚养费期间,徐青带着小毅寄居在娘家生活。徐青在照顾小毅的同时,也在照顾着自己的父母。徐青的哥哥与妹妹在外地生活,委托徐青照顾老人并给予相关劳务费,但这劳务费还不足以维持小毅与徐青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所以徐青另外向其哥哥与妹妹借用了些资金来支撑生活。

    目前徐青没有和自己的父母在一起生活,由于小毅尚年幼离不开徐青的照顾,因此徐青无法外出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小毅今年13岁,徐青无力承担他即将上初中读书的各项费用。为了小毅有更好的未来,徐青至法院诉请判决被告金云支付拖欠82个月的抚养费;判决被告金云自起诉日之后,继续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到小毅年满18周岁。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金云作为原告小毅的父亲,无论小毅是否其婚生子女,都理应负担小毅的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金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小毅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492000元;被告金云应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小毅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毅年满18周岁,支付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的第一日。

    以案说法

    情侣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家庭赋予双方的责任应该积极去承担,而不是回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

    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导致心理问题的概率要远大于正常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很多非婚生子女从小就被歧视,导致性格扭曲、自卑、仇视社会,甚者将来也很难融入社会,严重者更会危害国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当父母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切实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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