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传票诉讼离婚是什么意思,收到起诉离婚法院传票应该如何处理问题

时间:2022-11-20 23:29: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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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起诉离婚法院传票应该如何处理
  • 2019两次传票人不到可以自动离婚吗
  • 未婚女子收到离婚传票,民政局:领证时没法鉴别面貌
  • 收到起诉离婚法院传票应该如何处理

    收到起诉离婚法院传票应该如何处理

    收到起诉离婚法院传票后应该提出举证申请,根据法院程序规定,接到传票之后有15天的举证期限,如果需要调取证据,要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开具调查令等等,如果逾期没有举证,那么开庭时就可能不会被采纳,导致证据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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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两次传票人不到可以自动离婚吗

    一、不可以自动离婚,不过起诉三次三次均不到场就可以判决离婚了。

    离婚需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者双方参加庭审,取得法院准予离婚的法院判决书,在判决书生效后才算是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

    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传票无法送到到被告怎么办

    1、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然后再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怎么写离婚起诉书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综合上面所说的,传票就是法院给的,一般在案件起诉成功之后,那么法院就会出相关的文件,在被告收到传票之后一定要按时的上庭,如果没有到场就不能缺席,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次数那么法院就会自动的判决夫妻双方解决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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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女子收到离婚传票,民政局:领证时没法鉴别面貌

    “这个我们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材料都是符合要求的,我们为什么不给登记呀?我们婚姻登记只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符合要求,就能登记,至于那个人长得什么长相,我们怎么鉴别呢?”

    全文2656字,阅读约需5分钟

    收到法院传票时,广西北海的梁钰娟才知道,两年前,他和河南安阳男子靳潮(化名)“结婚”了。法院要求她2019年1月21日出庭,案由是“离婚纠纷”。

    “结婚证”复印件显示,两人登记的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但梁钰娟记得,那一天,是她领毕业证的日子。当天一大早,她就来到母校——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南宁)领取毕业证,直到下午四五点左右才离开学校,“根本没有时间到河南安阳。”

    她曾丢失过身份证,因此怀疑自己的身份证遭冒用。当其向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提出质疑时,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并称“婚姻部门无法鉴定面貌。”

    2019年1月18日下午17点50分,龙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局已着手调查此事。如果梁女士的身份信息确实遭到冒用,将协助司法部门撤销婚姻状况。

    ▲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受访者供图

    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梁钰娟今年24岁,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在南宁市一家教育机构工作。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10月31日,她正在上班的时候,邮递员打来电话,称有一封快件寄到老家合浦县,需要她签收。她询问邮递员寄的是什么,邮递员回答说,是来自河南法院的传票。

    “我没有犯过什么案子,也没有去过河南,那边的法院怎么会寄给我传票?”她以为是诈骗,但第二天,为了探明究竟,她还是让家人替她签收了快件。

    家人签收快件后,将里面的法院传票拍图发给了她。这时,梁钰娟惊讶地发现,自己“结婚”了。

    这份来自河南安阳市龙安区法院的传票显示,梁钰娟涉及的案由是“离婚纠纷”,开庭的时间是2019年1月21日。

    案件的原告叫靳潮。起诉书显示,靳潮住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马投涧村,今年34岁。他诉称,2016年6月26日,经人介绍,和“梁钰娟”相识。4天后的6月30日,两人在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他付给“梁钰娟”7万元彩礼,但在2016年7月20日24时许,“梁钰娟”不告而别,经四处寻找至今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并判决“梁钰娟”返还彩礼钱。

    “现在的诈骗手段都这么新鲜了。”起初,看到这些材料时,梁钰娟并没有放在心上,但是诉状上,清楚地写着她的户籍、身份证号,她放心不下,便来到广西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她,她确实在2016年6月30日和靳潮“登记结婚”了。

    这让梁钰娟感到荒唐。她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从来没有去过河南。而且,2016年6月30日,是她领取毕业证的日子。那天一早,她就来到学校——广西演艺职业学院,直到下午四五点才和同学回到自己的住处。“当天晚上,几个同学在我家里吃的晚饭,我根本没有时间去河南。”

    梁钰娟给记者发来她的毕业证书,上边落款时间显示为2016年6月30日,校方及其辅导员也证实,梁钰娟确实是在6月30日当天返校领取的毕业证。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此后,她向龙安区法院提出上述质疑,法院随后向其寄来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的身份信息都是我的,但照片明显不是我,(照片上)那个人要比我胖很多。”

    ▲梁女士的毕业证,落款为2016年6月30日。受访者供图

    民政局: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

    思来想去,梁钰娟觉得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了,她在两年前曾丢过身份证。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2016年2月15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玩耍时,其手提包被盗走,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学生证等。当晚,她来到派出所报警。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也证实了此事。次日,梁钰娟通过《广西日报》,刊登了作废声明。

    但她在跟靳潮电话沟通此事时,靳潮告诉她,当时去登记结婚时,“梁钰娟”不仅拿着身份证,而且还带着户口本。

    “我已经按照规定,声明作废,为什么还能发生这样的事呢?”为此,梁钰娟多次致电河南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2018年11月13日,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已向领导汇报此事。

    11月15日,梁钰娟再次致电民政局。梁钰娟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

    问:“我是2016年2月15日挂失了身份证,在2016年6月30日,别人拿着我丢失的身份证去登记了。我是一个未婚的老师,现在变成已婚了。”

    答:“该报案报案。”

    问:“你们现在不能撤销是吗?”

    答:“那是合法的,怎么撤销啊?”

    问:“怎么是合法的呢?”

    答:“当时来了身份证、户口本都是全的,当然给人家办了。”

    问:“但不是我本人去的。”

    答:“那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就行了。”

    问:“那咱们民政局是不是本人拿着身份证、户口本才能登记?”

    答:“是啊。”

    问:“但是拿着我身份证去登记的那个人,并不是我本人。”

    答:“不用找我们民政部门,直接找法院或公安部门报警。只要双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合法,我们必须给他登记。”

    问:“为什么不核实(是不是)本人呢?那个结婚证复印件(照片)我看了,跟本人差别很大。”

    答:“这个我们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材料都是符合要求的,我们为什么不给登记呀?我们婚姻登记只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符合要求,就能登记,至于那个人长得什么长相,我们怎么鉴别呢?”

    2019年1月18日下午17点50分,龙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局已着手调查此事。如果梁女士的身份信息确实遭到冒用,将协助司法部门撤销婚姻状况。

    ▲校方出具的证明。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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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如果身份证被冒用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或存在渎职行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另外,行为人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假结婚”,拿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彩礼钱便消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韩律师认为,如果梁钰娟的身份证确实遭到冒用——“被结婚”,那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结婚登记”时存在渎职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身份证件和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核对,其未尽到审查和核对的义务,导致登记错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梁女士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当事人梁女士在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后,已经及时办理了相关的挂失和补办手续,却仍然遭遇了他人冒用的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建立相关的挂失身份证注销制度,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避免让无辜当事人承担损失。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编辑 曹林华 张太凌 校对 刘军

    值班编辑 花木南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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