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1:58: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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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朱某生性好赌,第一任妻子便是因为受不了这一点,选择了离婚。而离婚后的朱某更加变本加厉,整日沉迷于赌博不可自拔,老是想着通过赌博实现一夜暴富。
朱某家里的长辈见状,深感忧虑,便到处托人,想给朱某再找一门亲事,并妄想着朱某再婚后能够收心。后来,朱某在亲戚的介绍撮合下,与同样是二婚的王女士领证再婚。
而王女士婚前并不知道朱某有赌博的恶习。朱某和王女士结婚后,安分了没多久,便再次手痒难耐,偷偷背着妻子王女士,约了一群往日的赌友,在朋友刘先生的家里一起“炸金花”。
一群人玩得很大,朱某当晚输了不少的钱。在此后的日子里,朱某便经常背着妻子王女士,偷偷跑到朋友刘先生家里玩牌,而且往往一玩就是一整夜,不过每次都输得很惨。
而为了解释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朱某总是以加夜班可以多挣点钱为由,搪塞妻子。妻子王女士不仅不疑有它,还暗感丈夫吃苦耐劳,自己算是嫁对了人。
自从成功糊弄了妻子后,朱某便开始放心大胆地整夜在朋友刘先生家里玩牌,而且每次输光钱之后,都会向刘先生借钱应急,前前后后算下来,朱某已经累计欠下了刘先生多达五万余元。
刘先生曾多次向朱某讨要这笔借款,不过朱某因为沉迷赌博,早已债台高筑,根本无力偿还。这天,多次讨要借款未果的刘先生,不得不亲自跑到了朱某家,打算找朱某妻子要账。
在朱某家里,刘先生见朱某妻子王女士长得颇为漂亮,顿时动起了歪心思。他竟然将一脸惊慌失措的朱某拉到一旁,提出想与王女士发生关系,以此来抵债的要求。
朱某一开始坚决不同意,不过刘先生随后扬言,如果朱某不同意的话,就把他赌博欠钱的事情告诉王女士。朱某听罢,顿时慌了神,犹豫了一番后,最终一狠心同意了刘先生的提议。
随后,两人合计了一番,决定由朱某出面将妻子王女士灌醉,而刘先生则趁王女士醉酒无意识时与其发生关系。不过,让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在计划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纰漏。
当朱某将妻子灌醉后,刘先生趁机实施侵犯时,或许是由于动静太大,不小心将王女士惊醒。眼见事情败露,由于心虚,刘先生当即选择逃离了朱某家,而王女士也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
最终,查明整件事情来龙去脉的警方,将刘先生和朱某双双抓捕归案,两人不久之后便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提起公诉。而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两人系共同犯罪,判决两人强奸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朱某有期徒刑1年。
然而,面对法院做出的判罚,男子朱某却当庭表示不服。朱某认为王女士是他老婆,因此,法院凭什么判他强奸罪?
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而在司法实践中,用酒灌醉妇女实施侵犯,便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构成强奸罪。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共同犯罪人一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有些国家则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本案中,男子朱某和刘先生一起合谋,由朱某出面将妻子王女士灌醉,而刘先生则趁王女士醉酒之机实施侵犯,两人可谓分工明确,因而属于共同犯罪。
此外,由于两人属于用酒灌醉妇女实施侵犯,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两人构成了强奸罪无疑,刘先生属于主犯,男子朱某则属于从犯(帮助犯)。
当然了,很多人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本案中,男子朱某是王女士的丈夫,丈夫和妻子之间,也能构成强奸罪吗?
的确,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一直认为夫妻之间并不构成强奸罪。不过,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已经渐渐成为了一种共识。
而且,我国的相关法律,从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如果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其实,本案中,男子朱某欠刘先生的5万元钱,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根本就不用归还,这是因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先生明知男子朱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向其提供借款,因此,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因为赌博而产生的债务纠纷,有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出借人要求按约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但对于要求返还出借本金的诉求却予以支持。
常言道“十赌九输”,赌博不仅会严重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悲剧例子,古往今来可谓枚不胜数。
而且,赌博的社会危害性也极其巨大,它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主要温床之一,因此,理应依法严厉予以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觉得男子朱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要切实实施民法典。民法典颁布实施,让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适用民法典审理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一案”。民法典实施一年多来,走进千家万户,进入百姓心田,一个个司法案例让民法典条文变得更加鲜活起来,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
记者3月7日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
林先生诉称,他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
“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付补偿。”谭女士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期间,林先生就读在职研究生、博士。夫妻双方目前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均在一万元左右。
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根据林先生工作地为京外、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存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多半时间用于完成学业、提升自我,他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该给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林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全职主妇、主夫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进行学业、职业进修,可以推定出主张的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新华网综合新华社、北京日报客户端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要切实实施民法典。民法典颁布实施,让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适用民法典审理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一案”。民法典实施一年多来,走进千家万户,进入百姓心田,一个个司法案例让民法典条文变得更加鲜活起来,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
记者3月7日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
案情:丈夫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林先生诉称,他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
“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付补偿。”谭女士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期间,林先生就读在职研究生、博士。夫妻双方目前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均在一万元左右。
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劳动补偿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根据林先生工作地为京外、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存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一方进修深造离不开另一方的保障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多半时间用于完成学业、提升自我,他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该给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林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全职主妇、主夫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进行学业、职业进修,可以推定出主张的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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