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2:2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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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你想要离婚时,好好的认真冷静思考下,这婚你离得起吗?这伤你伤得起吗?
女人快40了,已经步入了第二次婚姻,并且风风雨雨经历了快十年了,男人的要求也不高,希望今生就你一人,一起白头偕老,一起相互有个照应。生病时彼此有人照顾。为什么和前夫离婚,就没必要说了,前夫抚养一女儿。二次婚姻时也生了个女儿,结婚时也风风光光地摆了酒席,迎娶新娘。十年了,女人变了,变得无法想象,并不愿意同床睡,男人想亲热下被拒绝,有时直接用脚踢,时间久了,男人的心里开始慢慢怕了,最后也不敢去打扰了,因为在男人心里,你是我的唯一,不想你受到伤害,同时男人的自尊心也没有了,开始学会了放下,觉得在一起,能看见就够了,男人吗?不善言谈,交流也越来越少了。
女人离婚的硬伤:婚后再找一个,就是三婚女了,人的思想观念还是有的,多少有人议论。找到男人后,当新鲜感过后,还是得回归现实,柴油米盐的事情。想再生一个儿子?60岁的时候,儿子二十岁,压力可想而知,不生吗?以后拿什么养老?敬老院吗?行,想想辛辛苦苦怀胎二十个月的二个女儿,也没脸去参加她们各自的婚礼,这辈子生活的意义在哪?人,就盼有人,有热闹。如果男人不实在点,也许女人这辈子只能又陷入痛苦,悲伤中!!!
[流泪]离婚后,暂时的住所,生活来源又在哪,又得开始一段一个人的生活。不过有一种早己找过男人的除外。
[流泪]想回家看看女儿也得惦量下自已,男人会不会同意,前夫会不会同意,家是肯定不能进了,只能找个没熟人的地方见下。小孩的抚养费也得看男人,有经济来源就好些。
[流泪]二婚女再次离婚我觉得伤不起?你们呢?欢迎评论区讨论!!!!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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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期普法选取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度解析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肆吵闹、威胁。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原来的《婚姻法》做了一些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也对原来的一系列《婚姻法司法解释》做了修改和完善。有些修改特别是实质性的修改,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本文仅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涉及的与时间相关的一些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等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供讨论、适用。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几个问题,如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再次分割等情形的法律时间要求进行梳理。
在此特别着重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如果被告一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则可以认定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则不受6个月限制。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只是法律的搬运工!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
1、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第1048条。
2、婚姻无效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第14条、第17条。
3、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注意: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4、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时间:无时间限制。随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时间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
2、瑕疵登记的情形。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3、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
4、提起撤销婚姻的法律时间:1年。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不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因患有重大疾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一年受《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约束,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第1053条、《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
三、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例外情形
(1)女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则不受此限制。
注:此条仅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此条限制。
2、禁止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女方在孕期;(2)女方分娩后1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2条。
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
1、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
2、“新情况、新理由”的特殊情形。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11条。
3、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6个月为原则;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6个月限制。
五、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时间:
1、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是因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1091条。
2、不予支持赔偿的情形
(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4)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第87条、第89条、第90条。
3、损害赔偿的含义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
4、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注意:第(3)种情形,另行起诉诉时无一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
六、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时间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
2、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即1年时间的限制,最长不超过5年。
虽然将原来的“1年期间”予以删除,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实务中要根据相关请求权的性质,适用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七、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法律时间
1、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
2、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
八、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
1、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情形
(1)双方都未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表明载明的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财产。
2、请求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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