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3:56: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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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从公司法角度看来,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所以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本律所遇到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关于财产处理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置,如何处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也是离婚案件中的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一: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中的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二:离婚时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首先,可以协商的,按双方协议的方式分割。
更多的情况是,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序期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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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小张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7年,小王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了某贸易公司,小王作为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55%的股份。
2021年12月,夫妻双方因某些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王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小张要求分得小王在贸易公司内所拥有的股份数额的一半而成为该贸易公司的股东。但是小王与该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
小王在贸易公司的股份应该如何划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再只停留在房产、车辆、现金等这些有形的财产上,而是越来越关注一些代表着一定价值的无形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公司的股权结构、章程规定及股权转让是否受限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本案中,小王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贸易公司,持有55%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小王和小张共同所有。由于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小张成为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小张不能分得一半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
实践中,小张与小王可协商将55%股权折价,股权归小王继续持有,同时向小张支付相当于一半的股权对价的现金。如果双方就股权价值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委托相关评估部门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再进行折现处理。
在实践中,作为股东的配偶在要求分割股权,必须要取得对方的公司股权份额的证据。如何防范相关风险呢?建议如下:
(1)如果对方属于以他人名义入股的隐名股东建议制作夫妻财产协议,由对方确认入股的事实。
(2)针对很多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结果往往也是“价值高、评估低”。因此,要尽力收集相关证据,做好前期准备,以防离婚时对自己不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公司的股权
二、夫妻双方都要求独自经营公司的,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经营主体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法院可以协调双方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也可以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由一方给付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相应补偿,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禹翰解读:
1.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
在分割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夫妻公司”财产时,法院既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处,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吗?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工商登记中签名的持股比例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是因为通常夫妻为了完成工商登记的便利而较为随意地确定一个比例,这仅是代表
工商登记的内容,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并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夫妻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3.如何确定夫妻公司股权的价值?
(1)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法院按照协商的价值进行分割;
(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其中一方申请法院进行资产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在申请评估的同时,也可以申请财务审计,防止对方隐匿公司财产;
(3)双方对公司财产无法达成一致,又都不同意评估,或者一方不配合评估导致无法确定股权时,法院既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处,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同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吗?一般而言,夫妻
双方在工商登记中签名的持股比例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是因为通常夫妻为了完成工商登记的便利而较为随意地确定一个比例,这仅是代表工商登记的内容,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并非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夫妻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3.如何确定夫妻公司股权的价值?
(1)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法院按照协商的价值进行分割;
(2)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其中一方申请法院进行资产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在申请评估的同时,也可以申请财务审计,防止对方隐匿公司财产;
(3)双方对公司财产无法达成一致,又都不同意评估,或者一方不配合评估导致无法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会参考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财务资料确定公司的股权价值。
4.夫妻二人用他人名义成立的公司股权如何处理?有的夫妻都不便个人出面,使用他人的名义登记注册公司,比如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夫妻二人在股东名册中均未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果一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权,法院不会予以受理,因为该公司股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需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待确认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才能予以分割。
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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