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无关,父母资助子女买婚房需注意什么事项

时间:2022-11-21 08:3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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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资助子女买婚房需注意什么
  •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群众法治获得感不断提升
  • 闹离婚期间男方搞“小动作”,致女方背上巨债!法院这样判
  • 父母资助子女买婚房需注意什么

    父母资助子女买婚房需注意什么(律师信箱)

    李律师:

    您好!我跟老伴儿刚退休,唯一的儿子最近打算结婚。我们老两口辛苦了一辈子,手上有些积蓄,也愿意资助儿子买套婚房,但我们也隐隐担忧,如果儿子日后万一离婚,我们出钱买的房子,儿媳妇有没有权利分割?我应该如何出资帮儿子买房,才能避免他日后的婚姻失败带来的财产损失?

    北京 马先生

    马先生:

    您好!在法律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出资及房屋的性质认定还是比较复杂的。与出资时间、房屋登记人、出资多少等因素都密切相关。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分几种主要情况来一一探讨。

    ■ 不同情况应该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第一种情况:儿子结婚前父母出首付,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在婚后帮忙还贷款。

    假设您儿子在领结婚证之前,以他的名义贷款买房,首付款是父母出的,结婚之后房贷也是由父母替儿子偿还。首先,我们要知道:首付款是儿子结婚前父亲给的,在法律上认为是父亲送给儿子个人的,跟未来的儿媳无关。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父子间没有就还贷的出资性质做任何书面约定,婚后父母还贷部分会被视为父母对儿子、儿媳两人的赠与,如果日后小夫妻遭遇婚变,儿子可以主张房子是自己的,但对于父母婚后还贷资金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在司法实践中儿媳可以主张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建议父母跟儿子签订一份《资金赠与协议》,说清楚每个月的房贷是父母赠送给儿子一个人的,并不是赠送给小两口的。那么,这套房子就完全属于儿子个人出资购买,就算日后夫妻分道扬镳,也无需面临房屋价值分割。

    第二种情况:儿子结婚后,父母出全款购房,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

    假设儿子领了结婚证后买房,父母出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购房的所有税费成本也是父母来支付的,并且房子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如果父母并没有就出资性质跟儿子做任何书面约定的话,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这套房子会被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日后婚变,房子会面临离婚分割。

    建议您跟儿子之间签订一份《资金赠与协议》,在协议里写明:您所出全部购房款都是赠送给儿子一个人的,并不是赠送给夫妻两个人的。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您儿子结婚后的个人房产,换句话说,如果日后小夫妻要离婚,这套房子无需面临分割。

    第三种情况:儿子领证结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小夫妻自行还贷款。

    假设儿子领证结婚后,父母出首付为儿子购买婚房,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由小两口来支付每月房贷,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这套房子会被认定为小两口的婚后共同财产。您资助儿子的首付款如果不做特殊书面约定的话,也会被认定是您赠送给儿子、儿媳夫妻二人的。如果日后小两口离婚,这套房子是需要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可以跟儿子、儿媳签订一份《购房借款协议》,说清楚首付款是借给小夫妻的。这样,如果日后儿子婚姻有变,您还可以主张儿子儿媳还款,您的养老钱就不会因儿子婚姻风险产生太大损失。当然,如果儿子、儿媳生活幸福,那么您也根本不会要求小夫妻来还钱。这样主动权都掌握在父母手里,对于把养老钱都无私贡献出来的老人来说,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

    ■ 律师提醒

    站在人性的角度看,大部分父母的想法都是:一定要支持孩子买婚房;同时,又不想因孩子婚变,自己的财富损失太大,这都是人之常情。那么,还是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子女婚姻风险给父母带来的财富损失。概括起来,主要方法如下:

    (一)签订借款协议。虽然说父母支持子女是人之常情,但父母资助孩子买房的钱也是血汗钱,甚至是养老钱,为了避免子女婚姻解体给父母带来太大的财富损失,父母可以考虑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借款协议》。

    (二)签订资金赠与协议。不管父母是在子女婚后全款还是部分出资给其购置房产,必不可少的就是资金赠与协议,说清楚钱是赠送给自己子女个人的,而不是赠与给小夫妻两个人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将更有保障。

    (三)帮助子女全款购房的话,时间要选在子女结婚前,并把房子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这样,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这套房子的产权非常清晰,就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房产,不会受到日后婚姻风险的冲击。

    在此呼吁,在家庭考虑如何更好地对子女婚姻进行财富支持的同时,也要兼顾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不失偏颇,方为长远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群众法治获得感不断提升

    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群众法治获得感不断提升

    □ 本报见习记者 杨佳艺

    □ 本报记者 杜 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2020年7月,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在全国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部署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并确定每年5月为“民法典宣传月”。

    两年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安排部署,精心策划、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法典宣传活动,着力打造上下联动、广泛参与的民法典普法格局。有了民法典的指引和陪伴,广大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广泛动员齐参与

    “新的一年已实行,民法大典护人权;诸多法律合一体,洋洋洒洒七大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字字句句合民愿……”

    这是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司法局、林芝市普法办在今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组织创作的音乐快板《说说咱们的民法典》。短视频中,“法治林芝”的普法员通过曲艺传唱将民法典的整体脉络娓娓道来,通俗有趣的普法方式引得全国各地网友纷纷留言点赞。

    从民法典读本到普法动漫,从民法典戏剧到普法夜市,从民法典宣传品牌到流动普法阵地……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各地围绕民法典普法,结合地方实际和群众需求,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民法典学习宣传产品,并依托各类平台渠道,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演奏出了一曲“中央和地方互动,部门和行业联动”的普法“交响乐”。

    在云南,“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在线答题活动自2021年上线以来便成为云南省民法典线上宣传的特色品牌,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第二季活动上线5周,访问量已超1071万人次。

    目前已播出370余期的北京大型民法典日播电视节目《民法典通解通读》通过邀请法律工作者逐条解读民法典,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深受广大观众喜爱。同时,以节目内容为基础出版的《民法典通解通读——以典判案》一书,将节目成果进一步转化,走出了一条民法典宣传新路径。

    “这个法律案例很生动,我都听了好几遍!”“这个法治栏目很接地气,连我这个大老粗都能听得懂。”近日,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有声学法”栏目成了干部群众热议的话题,只要扫一扫二维码,就能在手机上收听相应的法治栏目。浦城通过在音频分享平台开设“小蒲说法”专题节目,以动画、音频等形式和生动有趣的案例、故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将高科技、当地特色文化和“蒲公英”普法品牌形象有机融合,真正实现了“人在哪里,法治宣传就到哪里”。

    除了由专业法律人士组成的民法典普法队伍,疫情防控志愿者、“外卖小哥”、农村货郎……这些看似与普法工作无关的群体,经过各地动员,充分发挥自身职业优势,通过“点对点”“面对面”将民法典知识送入千家万户,在民法典普法工作中贡献了独特力量。

    在普法工作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民法典普法格局正在形成。

    靶向发力增素养

    在民法典实施和宣传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围绕主题靶向发力,聚焦重点群体,根据领导干部、青少年、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其运用民法典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0年8月,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共同印发通知,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观看民法典公开课。

    各地纷纷紧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民法典学习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会前学法、旁听庭审等方式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典”,积极发挥领导干部在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中的“头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宣传月”期间,各地各部门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推进民法典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网络,宣传讲解记得住、用得上的民法典知识,促进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教委走进校园,以“小鑫的一天”为主线,还原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深入浅出地解释民法典中的法律知识点,深受青少年喜爱;

    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联合河北区残联,在全国助残日前夕举办线上普法讲座和现场公益法律咨询活动,宣传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残疾人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为残疾人送上法治温暖;

    安徽合肥充分发挥专业律师作用,今年5月以来共走访民营企业317家,撰写法治体检报告275份,协助企业梳理法律风险点688个,并助力合肥自贸区企业依法合规“走出去”……

    两年来,各地各部门面向重点对象多措并举、精准普法,广大群众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大提升,为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普治并举固根本

    “被小区楼上丢下来的东西砸伤,却不知道是谁扔的,应该找谁赔偿?”“遗嘱人立了好几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玉兰社区东海明园小区的“客堂间”里,全国基层理论宣讲先进个人、“七五”普法全省普法工作成绩突出个人钱树德和多名律师一起为居民讲授民法典,他们将单调的法律知识融入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居民听得津津有味。

    “客堂间”源自浙东方言,意为“客厅”,是基层治理、邻里互助、乡土传承的平台。这家开在居民小区里的普法工作室自揭牌以来,已调处多起邻里纠纷和物业矛盾纠纷。面对小区居民的“急难愁盼”,钱树德结合民法典从“情、理”上进行调解,专业律师则从“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矛盾纠纷由此得到及时化解。

    宁波的“客堂间”只是各地城乡普治并举的一个缩影。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民法典在社会治理方面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在民法典普法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将民法典学习宣传与基层依法治理深度结合,通过充分发挥民法典的定分止争作用,有力推进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甘肃等地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作用,结合民法典精神,帮助村(社区)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指导红白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完善管理制度,通过评理说事等方式,推动解决高价彩礼、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突出问题,引领群众树立新风尚、展现新风貌。

    在贵州、江西等地,相关部门结合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组织开展对村“两委”干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层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等的民法典法律知识培训,帮助“法律明白人”、普法工作者学好用好民法典,将全民普法和守法实践引向深入。

    此外,社区“法律之家”、村民评理说事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民法典法治宣传阵地也在潜移默化之中发挥着基层治理的效能……

    随着民法典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矛盾纠纷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逐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显著增强,以良法促善治成效进一步彰显,广大普法工作者用心用情用力灌溉的“民法典之花”正在绽放。

    来源: 法治日报

    闹离婚期间男方搞“小动作”,致女方背上巨债!法院这样判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动作”,

    致女方背上了巨额债务,

    女方不得不为此四处奔波,终获“清白”。

    随后女方又提起诉讼,

    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天河法院介绍,小雨(女方化名)与小刚(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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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婆婆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儿子儿媳还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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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后知后觉”,几经诉讼终获“清白”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外省法院的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当地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 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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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财产

    据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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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再提诉讼,索赔损失获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护权益,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万余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万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前夫“拦截”送达材料行为构成侵权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困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

    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认定

    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徐鸿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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