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要离婚如何通过法律挽回,嫂子要离婚,兵哥不同意怎么办理

时间:2022-11-21 13:42: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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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嫂子要离婚,兵哥不同意怎么办?
  • 怎么起诉离婚?判决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小三劝退和修复婚姻,请律师最靠谱
  • 嫂子要离婚,兵哥不同意怎么办?

    第[ 52]期话题:嫂子要离婚,须得兵哥同意?

    新晋军嫂小丽喜滋滋地告诉同事,她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同事却调侃她军婚只保护军人,并不保护军嫂。凡事爱问个究竟的小丽便不依不挠地开始寻找有关保护军嫂方面的条例,她发现作为军嫂还是享有不少权益的,在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就业保障、探亲休假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千头万绪只因这一句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才引发了各种讨论,试想只要两个人好好过日子,这些规定自然形同虚设。沉浸在甜蜜中的小丽对自己的爱情与婚姻充满了信心,她觉得作为军嫂应该了解相关的军婚政策,只是说到底家庭还需要两个人共同建设和经营,好好的爱自己,爱对方,爱这个家才是王道。

    只是并不是所有的军婚都是幸福的,任何一件事物有生长就会有死亡,婚姻也不例外。如果每个伴军女子都能被兵哥温柔以待,每个兵哥都被军嫂倾心呵护,这些冰冷的条文自然可以束之高阁。

    本期由子清整理并统筹

    近来我们互助团又收到好几起有关离婚的尴尬咨询:一则来自一个异地军嫂,多年来独自在家照顾老人,看护孩子,为了照顾家庭不得已辞去工作。省吃俭用为家操劳却换来老公的家暴和停止资金供给,嫂子通过各方协调,仍然无效,只得起诉离婚。兵哥却不同意,死活拖着不签字。虽然军人享有军婚的否决权,可军婚规定如果军人一方有大过错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举证艰难成了嫂子的软肋。她说那时候自己被揍得鼻青脸肿的,想死的心都有了,哪里还有心情去拍照保存。再一个要真去医院做什么伤残鉴定,又构不成多大级别,真是无比的尴尬……

    另一则来自军人,他想和驻地的妻子离婚,女方是本地人,兵哥是外乡人。事情起因是他意外得知妻子早在婚前就为其他人非婚生下一子,妻子常用各种谎话哄骗他。要知道当年就打算分手的,是因为“奉子”才不得已成的婚。这些年女方过分强势,上不要大,下不管小,成天打麻将过日子。可是女方仗着自己是本地人,三天两头带人来部队闹事,还去政委面前哭诉。军哥一想到还年幼的孩子,便一次次忍让……

    面对这些军婚中不可避免的家务事,互助团的嫂子们是这样说的:

    @甘洋菊:从兵哥的求助,我们就能看出军婚并不只是偏袒军人的。遇到闹离婚这种事,加之有孩子的,部队领导大多劝和不劝离。我之前还接触过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士官老婆出轨了,那个男人在当地貌似很有势力,兵哥告倒了男方,自己也被迫转业,只是那个男的没关几天就放出来了。

    如果军婚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兵哥也太寒心了,他们忠心保国,自己的小家却任由他人破坏。即便这样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处罚军嫂,可见,军婚并不仅仅保护军人。

    @小佳佳:在我看来军婚还是更倾向于保护军人的,被家暴嫂子的求助就是很好的证明。军人为国奉献,军嫂同样为家拼搏,凭什么由军人手握着那份绝对的否决权?我认识的军嫂里面就有想离婚而求不得的,有个兵哥长期出轨,嫂子找领导求助也无济于事,兵哥前一秒诚恳的在领导面前保证,转身照样犯错,还死活不肯离婚。这种无良军人就是给部队抹黑,摊上这样的渣男,嫂子离婚的路还漫长的很,毕竟长期两地,调查取证是个问题。

    @木兰:军婚确实很多时候特殊在军上,在带来各种福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每个群体都是好坏相杂。随着军人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姑娘都拜倒在那身迷彩服下,然而军婚又和普通的婚姻一样,都离不开油盐酱醋。通过社会的渲染军婚多了一分神圣,其实也只是婚姻的一种,所以不管什么原因走到离婚的一步都必定有双方的责任。

    军婚法以维护军人利益为前提,但并不只是保护军人,既然是法自然还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础。任何的法律只能够保护人身权益并不能保护情感,所以不管军婚与否,婚姻还是需要经营!

    军嫂club有话说《军婚法》现行规定是否合理?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以上规定,既是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也对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立法中,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军人一方有过错的,也应作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女性的经济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因此,如何有效地对军婚进行法律保护,不仅仅是关系广大官兵的实际生活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大局的政治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军婚民事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用“但书”的形式,在不偏但有过错军人一方的基础上来最大限度的对军婚进行特殊的民事保护,意图实现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与非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协调和平衡。但是,这一条款在实践中能否实现其立法目的,能否切实有效地维护军婚的稳定,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非军人配偶一方起诉离婚难,法律无法保障其离婚自由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一方诉请离婚,在现役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享有绝对的否决权,如果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只能进行调解而不得判决离婚。因此,非军人配偶完全丧失了离婚自由权,其离婚的诉求只能依赖于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此外,假如军人配偶一方真的存在重大过错,那么根据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非军人配偶一方就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拿出切实有效地证据,那么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可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军人与其配偶大多常年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平时只是靠电话联系,要证明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十分困难,因此该“但书”条款不能有效保障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

    2、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否决权,不能有效地维护军婚的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军人及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家庭的重任全部压在非军人配偶一方的肩上,工作生活中受到委屈和困难却因为军人工作繁忙而无法仔细诉说,没有办法及时解决。

    由于军人每天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学习,训练和生活,工作压力大,有很多人在处理婚姻和情感问题时简单粗暴化,与配偶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双方没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由此双方开始逐渐地不信任,感情开始淡化并最终破裂。

    因此,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弥补挽回的时候,如果军人配偶一方一味的行使离婚否决的特权,不但不能使夫妻关系重归于好,反而使夫妻关系更加的紧张,给双方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双方的本职工作和生活状态。军人需要的是一个和谐的夫妻关系和幸福美满的家庭,而非感情确已破碎的婚姻外壳。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有其正当性基础,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军婚的稳定,有效保护现役军人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婚姻自身的特殊属性,其存在必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而任由军人一方行使离婚否决权,只会激发双方矛盾,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我国现行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不能把重点放置于军人的离婚否决权之上,而是要以促进夫妻感情为纽带,寻求建立一个促进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确实有效地保护军婚和谐稳定的综合法律制度体系。

    版权信息:本栏目由军嫂互助团特别策划,转载请联系授权

    编辑:芽典

    来源:军嫂club(微信号:junsaoclub)

    怎么起诉离婚?判决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诉讼离婚的程序(怎么起诉离婚?)

    法言俗语

    诉讼离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诉和答辩阶段。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应当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至第16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自然人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调解阶段。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的一种方式。因为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书确认的条款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具有本质的不同。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则应当做裁判的工作。

    三是审理判决阶段。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应另行起诉。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某地,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故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二 孙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孙某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孙某甲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长子吕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吕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其经济帮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陈某系原告陈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监护人。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系不能辩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0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告陈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持权利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偿还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给予其60000元经济帮助金,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079 条、第1085 条、第1091条。)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被告吕某某给予原告陈某某20000元经济帮助金为宜。

    法官说法

    01

    起诉离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否则当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有可能面临被移送的风险,而延长诉讼时间。关于案件管辖具体的规定可参见《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02

    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判决离婚的,会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审理,所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当在要求离婚的同时,提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式的请求。

    03

    关于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在诉讼离婚中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一般说来,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远远超出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将其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04

    关于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情况下,因为夫妻双方均具备行为能力,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05

    我国施行二审终审制,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此时夫妻一方不可以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与他人结婚。须经二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婚姻关系才能宣告结束。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的法律标准(判决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言俗语

    当协议离婚行不通时,诉讼离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是不是只要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判断应否判决准予离婚是有严格条件的。从《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来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正所谓“清官难管家务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

    《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应准予离婚的多种情形,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案件的客观事实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敬重、忠诚、喜爱之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理论上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已发展成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和无可挽回的破裂。除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外,对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这种规定是为了尽早结束已经名存实亡达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法院受理了原告对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后,对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为了避免多次起诉离婚均不准离婚情形的出现,《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相互补充,既避免草率离婚现象的出现,又保障了当事人离婚的权利。

    为体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指的是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

    为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对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诉权作出了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至于“确有必要”具体是指哪些情形,在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5月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三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总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三十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四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自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陆某之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陈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陆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陈某每月应支付2000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第46条之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 1079 条、第1085 条、第 1091 条。),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1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02

    离婚纠纷中,原告方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03

    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原因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查属实,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对损害数额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水平,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过高的损害赔偿数额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04

    并非所有的夫妻间吵架动手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认定。

    05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06

    起诉离婚的次数并非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因素,并不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定不判离,或者说多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人民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判断。

    07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08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时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与社会担当。老年夫妻双方应当多考虑多年的夫妻情分、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慎重对待离婚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小三劝退和修复婚姻,请律师最靠谱


    作者:聂成涛律师

    笔者作为专业人士,实践当中处理了很多起离婚诉讼,多数案件都是与婚外情有关,也就是所谓的小三。处理了这么多案件,笔者深知小三对婚姻的破坏程度,小三对婚姻的破坏,不亚于一颗核弹。因此,笔者认为,请律师进行小三劝退、修复婚姻比较靠谱,最基本的优势就是能够保证劝退小三的方法合法合规,不会给委托人造成额外的麻烦和负担。委托人想劝退小三,但不会愿意因为劝退小三而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

    媒体报道中,出现了小三劝退师的职业,他们有着专业的团队,使用攻心、利诱、离间、甚至“美人计”来帮助委托人劝退“小三”,同时收取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的高昂服务费用。他们帮助原配赶走婚姻中的入侵者,也帮助出轨者甩掉情人。他们行走在法律和伦理的边缘地带,利用和操纵人性,来达到守护委托人婚姻和家庭的目的。笔者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容易承担法律风险。

    一、小三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间合作的加强,使中国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婚姻观都发生的改变。人们不在限于温饱与物质上的满足,不在限于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由于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加强,使人们重新认识了个人对家庭的价值,并对家庭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追求精神上的愉悦与自我婚恋价值的体现。这也为第三者插足的产生与存在提供了空间。

    笔者结合自己这么多年处理案件的经验,总结了一下,婚姻中出现小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夫妻感情变淡、两地分居、性格不和、性生活不和谐、经常吵架等,这是夫妻感情出了问题,这就给小三的出现提供了土壤。

    有很多这样的夫妻,结婚时间久了,感觉日子平淡,生活毫无情趣,这时候如果不及时调节过来,女人们马上会发现自己的男人有很多出轨的可疑迹象,而聪明的女人就应该能感觉到,婚姻危机来了,小三可能就会出现。

    夫妻分居两地,联系很少,即使夫妻间再无比信任,第三者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人都是善变的。有的夫妻在感情上本来很好,但时间长了却发现彼此没有共同的志趣。兴趣、爱好、志向上的差异使得两人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步调也严重的不一致。如果这时在外遇到“知音”,就很容易使人陷入婚外恋中去。

    因此,让夫妻感情不出问题,是防止小三的根本方法。这了是修复婚姻的根本出路,婚姻的修复,其实修复的是感情,感情能修复吗?破镜能重圆吗?笔者接触的这么多案件中,破镜也有重圆的。破镜能够重圆,需要一方付出很多的努力,有时候,没离婚,不代表破镜重圆。没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多数是基于共同利益的考量,是因为利益所以不能离婚。实践中,没离婚的夫妻,各玩各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做律师的好处就是,见识了各种各样的人。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他们利益最大化,或者让利益不受损失。

    劝退小三,必须从夫妻感情入手,不然,劝退了这个,还有那个,没有意义。有些人或夫妻可能会考虑到面子、孩子、亲朋好友压力等方面,不离婚,但是夫妻双方对婚外情达成一致,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接受这样的方式,小三根本不用劝退。

    2、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征服欲。不知道大家没有发现,很多企业老板、高官、明星等,都离过婚,而且后来都娶了年轻漂亮的老婆。当然,并不是说这些人的老婆都是小三上位,但不可否认的是,生活中有很多是小三上位成功的。只要成功了,转正了,在法律上就不会有问题。这个转正和成功的过程,可能也摆脱不了小三的骂名。男人有时候找小三等,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征服欲,证明自己还没有老,还能吸引年青女性的青睐,让自己显得比其他事业伙伴更有魅力。因此,小三成了他们炫耀的资本,实在可悲。

    3、工作中的相互安慰和帮助。谁的工作没有挫折?谁在工作中不会遇到困难?当工作中出现问题、遇到困难的时候,怎么办?如果有人帮你解决了问题,或者说经常帮你解决问题,让你的工作顺利了很多,你是不是会对他或她产生好感?工作中的相互安慰和帮助,容易产生办公室恋情,如果双方都没结婚,这自然全部都OK,担心的就是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都已婚,最近一段时间,朋友圈有一个新闻“美女销售献身兴业银行高管,为卖出1.5亿债券出轨”。有粉丝爆料,自己在私募基金工作,85年的女友在中山证券投行部的南京团队,做债券销售,长的算是花容月貌,平均每周去南京或其他城市出差两三天。在某天无意中发现,女友出轨兴业银行南京分行的资管部负责人。出轨的原因也挺搞笑,平安承销的一个债券卖不掉,找到了其他三家券商做分销,其中就有中山证券。其女友睡了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资管部负责人,为的是让兴业购买1.5亿的债券。

    还有前段时间董花花为守护与天猫总裁的婚姻而开撕电商第一网红的案例,微博叫做“花花董花花”的博主突然在社交平台开撕张大奕,怒斥: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警告你,再来招惹我老公我就不客气了,老娘也不是好惹的!据资料显示,目前天猫总裁是蒋凡,确实和该博主晒出的老公有几分相似,而张大奕作为带货卖货博主,和卖货平台的高层有所牵扯也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不知道是否真的有什么猫腻。

    这些新闻媒体中报道的案例,仅仅是因为男方女方长的漂亮吗?如果没有工作中经常接触到,没有相互帮助或相互利用,能出现感情问题吗?

    4、生活中遇到了真感情。有些时候,有妻子比较开明,对自己的老公不怎么管,这就导致老公在外招摇毫无顾忌。当老公在外遇到了对的人,或者之前的初恋,或者仰慕的对象,双方之间产生了真的感情,导致妻子的地位不保,婚姻受到影响,这个时候,开明的妻子会选择成全他们。当然,老公面对自己的过错,多数也会选择净身出户,给前妻足够的物质补偿。双方各取所需,这样的婚姻好聚好散,但也有的男人,婚外的感情要,婚内的财产也要,这种情况就容易出现开撕的情况。所谓有舍有得,只有得没有舍是不行的,往往这种情况只会失去的更多。当老公在外遇到了真的感情,这种情况,一般是无法劝退小三的,多数会是以离婚收场,小三成功上位,因此,请第三方帮助劝退也没什么意义。

    5、追求新鲜感和刺激感。其实,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多公司高管,经常出差,导致两地分居,这个时候会在异地再找一个,为了解决自己的需要。这种情况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解决。更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当没有了新鲜感和刺激感之后,男人就会去寻求新的刺激和新鲜,那么小三就成了累赘。这个时候,可能需要请专业人士来劝退小三,不要再骚扰他或她,以免影响工作或生活。

    有些人为了逼退情妇,竟然不惜动用刑事手段,最终因此而受到刑责。新闻媒体中也经常报道,情妇被杀的新闻。济南副省级高官炸死情妇一案,更是触目惊心。2007年7月9日,济南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制造了举国震惊的济南汽车爆炸案,女司机(其情妇)当初被炸的粉身碎骨。通过这种极端手段来处理和情妇的关系,实在是可惜,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当然,其这么做肯定是与情妇之间产生的裂痕,或者说情妇已经威胁到了他的存在。也就是说没有其他办法摆脱了,所以才采取这种极端做法。

    6、小三因为钱被包养。生活中部分小三是因为钱而不得不成为小三,正常情况下,谁会愿意承担小三的骂名呢?如果不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谁会愿意这么做呢?话又说回来了,你们发现有几个穷人在外面养小三的呢?养小三只是富人的烦恼。当然有人会说,穷人也有这种情况的出现,比如之前媒体报道的,在外打工的人,组成的临时夫妻,共同生活。离开的工作地方之后,就会回归家庭,不影响家庭生活。这种情况不影响夫妻感情,不需要劝退,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

    如果小三仅仅因为钱而成为小三,这样相对容易解决一些。用钱能够解决的问题根本不是问题。难的是,钱解决不了问题。当然,小三为了获得这些钱,而承担了骂名,同时,这些钱有可能会失去。因为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赠与给别人,在法律上而言是无效的,另一方完全可以诉讼追回。最有名的案件,无过于“郎咸平手撕空姐,白睡三年反让对方欠债900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这个案例,希望对那些小三起到警醒作用。

    小三想拿到钱,肯定是配偶双方都同意给的钱,才能拿,拿的才安全。因此,不要相信他一方的承诺,不要相信男人的嘴,不然世上会有鬼。这也是很多小三不懂法的造成的后果。因此,请律师出面劝退,会有这样的优势,通过情与法的列举,会让小三主动退出。不然,律师会通过法律手段让小三无法得成。

    7、成为情妇因为利益。这种情况在官场上比较常见,新闻媒体中经常报道,某些高官生活腐化、乱搞男女关系等。官场上的东西,很多东西是说不清的。

    最近一段时间,朋友圈中比较火的新闻是“马加爵案主审法官刀文兵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据媒体报道,刀文兵将女友从23楼窗外扔出,女友疑为落马高官情妇。

    对于这类情况,笔者不愿意多说,因为涉及到政治等原因。当然这种情况,很多人也不愿意请第三方介入劝退,因为这都是比较私密的事情,涉及到隐私,所谓家丑不可外扬。

    8、单纯为了生个儿子。这种情况实践中也发生的很多,特别是那些企业老板,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如果老婆没有生儿子,他就会想办法在外面生一个儿子。当然这都是对有钱人而言的,有些老板会处理的非常好,原配和小三安抚的都不错,小三上位之后,那就是处理前妻和现任老婆的关系了,处理的也很好。只要能处理好这些关系,就不会有问题,处理不好,则是家庭内斗了。

    以上是笔者根据自己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处理案件的情况,所做的总结。但这些原因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段感情的产生,有很多原因,婚外情也是情,因此,其产生不能无缘无故,而且谁又能说清楚感情产生的原因呢?仅仅是因为喜欢,因为爱吗?没那么简单的,特别是,当涉及到利益的时候包括金钱和权利。

    二、小三劝退的方法汇总

    小三劝退师,很多人在网上打广告,他们宣称,劝退“小三”,通常有移情、离间、施压、利诱等几种方法。所谓的移情,就是让这个“小三”爱上别人。离间就是破坏出轨者跟小三的感情。施压是通过第三者的父母、亲属、同事等社会舆论力量,迫使“小三”离开。利诱就是给钱劝退。

    他们的主要的操作方式大体有两类,一是提供咨询服务,让咨询者通过衣着打扮的改善,重新吸引配偶;二是提供劝退服务,这种比较贵,要安排专业人士贴身跟踪、渗透,完成“不可能的任务”,例如“移情法”,就是为小三建立一个新的社交圈,让她一旦有更好的潜在对象,潜移默化就会让小三的态度和观念很容易得到改变,最终放弃当别人婚姻的第三者。

    有些小三的插入,只是为了某些名利,或是因为一时的新鲜感,又可能只是被男人的外表吸引了,而没有过多注意到男人的内在,没有真正去了解过这个男人的性格、缺点等等。这时候就可以适当运用厌恶法,让小三知道男人更多不好的东西,让小三对这个男人产生厌恶或是失望,当小三没有办法去忍受男人的某些不好的东西的时候,就会对这个男人失去兴趣,那么小三自然而然就会想方法离开这个男人。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方法,都存在一些缺陷,也就是法律风险。由于小三劝退师并没有资格要求,算是新兴行业,没有行业门槛,也就是说什么人都可以干,只要你能够接到单子,能够让客户相信你,那就可以。但怎么才能取得客户的信任呢?需要你的专业能力。小三劝退师多数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灰色地带,为了达到实现劝退小三的目的,可以说各种方法都用,有些时候需要团队的合作,像演戏一样,让小三或婚姻的另一方,认识到问题所在,从而主动分手。由于毕竟是演戏,有骗的成分在里面,有时候比演戏还精彩。这种做法存在一些缺陷,也有法律风险,特别是跟踪、调查小三的情况,了解小三的生活习惯、家庭住址等,这都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一般人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只有律师可以。特别是在小三施压的时候,不能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三、律师提供的劝退小三的方法

    实践中,婚姻中出现任何问题,毕竟是婚姻中两个人的事情,加上第三者,就是三个人的事情,俗话说,两个女人一台戏,一个男人夹在两个女人中间,有时候也挺难的。当然,没有人愿意花钱请第三方介入双方的感情问题,只有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会。两个人双方都解决不了的问题,请第三方就一定能解决吗?不一定的,有些时候也是解决不了的。

    有些人认为心理咨询师或情感咨询能帮忙劝退小三,心理咨询师有自己的专业特长,如何处理家庭夫妻关系,有自己的见解,他们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去考虑,提供服务,是能够有一定的帮助。当然,我们律师也有自己的特长,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特长,来帮助当事人劝退小三。笔者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考虑,劝退小三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劝说引导小三主动离开。笔者认为,小三更相信专业人士,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考虑,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和小三主动谈判,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小三明白自己所处的地位,以及面临的困难,更从法律上让其明白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小三也不是坏人,其仅仅是一时糊涂而已,因此其并不应该受到我们的鄙视,其也是人,也应当受到我们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笔者相信,正常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做小三是不道德的,不受法律保护。既然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所获得的一切都是虚的,都是可能会消失的,最后留下的只能是伤痕累累,那又何苦非要坚持呢?

    2、用法律途径保护婚姻中另一方的利益,使其利益最大化。婚姻当中最重要的是什么?肯定是感情。但当双方感情没了的时候,那么剩下的就只有利益了。当婚姻中的一方小外遇,有小三之后,另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利益最大化?这就是专业人士能够做的。因为利益的保护,是靠法律途径来保护的。劝退了小三,就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了吗?如果有了小四怎么办?因此,劝退小三只是保护自己利益的开始。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有很多,比如股权、房产、债权等,这些资产如何分配都是需要有法律依据的。

    3、搜集证据,追究另一方的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小三。如何搜集证据,私家侦探调查取得的证据能用吗?能得到法律认可吗?调取哪些证据有用,哪些没用,哪些能得到法院的采纳,哪些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这些问题只有专业律师才能把握,社会中的一些调查公司是无法判断的。如果小三面临的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她还当小三吗?估计没有谁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很容易吓退小三。

    小三和婚姻中另一方的感情是很脆弱的,无非就是钱和利益的问题。当这些钱和利益在法律面前无法存在的时候,他们自然就会解体。当然很多时候,有些人会觉得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儿,小三的介入也是私事儿,不希望把事情闹大,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因为面子的问题。这就需要你们双方如何考虑了,是面子重要还是婚姻重要,还是金钱利益重要,自己总要做出衡量,然后再确定如何使用法律途径劝退。

    特别是当小三生了孩子的时候,如何劝退则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当小三和你的老公有了孩子,这个孩子也是老公的孩子,在法律上讲,你老公还是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是说,你老公的收入和财产,已经不仅仅是你们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小三生的孩子也有权取得一部分,不仅仅是继承的问题。从继承的角度而言,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具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小三生的孩子不管怎么说是你老公的孩子,你能宽容到帮老公养这个小三的孩子 吗?小三可以劝退,小三和老公的孩子怎么办?这就更复杂了。

    4、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回小三获得的财产。这个方法看着很简单,其实是影响力非常大的方法,特别是对小三的影响,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能够查到所有的判决文书,这些文书都是公开的。如果一个女孩子因为做小三获得了一些财产,原配如果想索回,或者不是为了索回,只是为了吓退小三,通过起诉小三的方法,就会让小三名誉扫地,而且此文书是放在网上的,是可以查到的。小三如果将来再结婚,但是网上却能查到自己做小三的不光彩一幕,你觉得她后半辈子怎么过呢?当然,这个方法对老公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像郎咸平那样的人,为了追回送给小三的财产,不惜起诉小三,最终自己也被毁了,虽然赢了官司,但是输了钱、输了人生。对于这些名人,诉讼当然会有影响,对于一般的普通人或企业老板,诉讼没什么影响,谁没打过官司呢?

    以上方法,是律师能够提供的合法合规的方法,在法律上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的法律风险。如果是非律师,通过利诱、施压、移情、离间等方法,这些方法不是不可以,也可以达到劝退的目的,但是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望慎重选择。

    四、当婚姻出现了裂缝,还能修复吗?

    婚姻能不能修复关键是要看夫妻二人的态度,有些是可以修复的,有些则是不能修复的。我们通过两个明星的案例就可见一斑。一个是马伊琍和文章,一个是林丹和谢杏芳。前者中的马伊莉当年用一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来原谅了文章的过错,但是5年之后,双方还是以离婚收场,实在是可惜。后者中的谢杏芳也是原谅了林丹,双方的婚姻现在仍然在继续,并没有以离婚收场,虽然普通大众都期待着他们离婚的新闻,可惜没有实现。而且林丹是军人,军婚受法律特别保护。当然笔者认为,后者的婚姻能够继续与是不是军人关系不大,关键还是夫妻二人能不能相互原谅,这才是婚姻继续下去的根本。

    有些时候选择继续婚姻是因为有共同的利益,比如说公司上市等,这个时候是不能离婚的,离婚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失去控制权,双方的利益会受到损失,因此选择维系婚姻。还有的原因可能是孩子还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夫妻双方又相互原谅,因此才不会离婚。

    笔者一直坚持的观点是,离婚解决不了所有问题,除非没有孩子。只要夫妻二人有了孩子,那么两人的关系在这一生当中都不会彻底断了,因为有孩子,孩子是双方无法断绝关系的根本所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需要一个过程,不是哪一方能够胜任的,需要双方来共同努力培养孩子。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才,这就需要父爱和母爱的共同抚育,离开了哪一方,孩子的成长都不是完美的,总是有缺憾。

    谁的婚姻能够一帆风顺,没有波澜?婚姻当中总会存在磕碰,总会存在吵架,总会存在鸡毛蒜皮,这是婚姻不可缺失的,缺了这些的婚姻,是不真实的。不真实的婚姻,总有一天会破灭的。被包养的小三,她的生活中就不会有这些,她可能真的希望和她的情夫之间能够有这些,但是没有,有的只是钱和所谓的感情,这样的感情有什么意义。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么只谈恋爱不结婚,不是挺好的吗?为什么很多小三还要上位呢?小三是因为喜欢这样的鸡毛蒜皮吗?小三真的上位之后,就没有了鸡毛蒜皮吗?不可能的。婚姻的本质就是平淡如水,所谓细水长流、静水流深,只有这样的婚姻才能长久,轰轰烈烈的爱情让人羡慕,只是不长久而已。

    笔者认为,只要他或她的心还在你这里,即使有了出轨行为,或有了小三,这样的婚姻是可以修复的,最担心的是他或她在外有了真感情,心不在你这里了,这样的婚姻是无法修复的,只能离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王宝强和马蓉的婚姻,马蓉的心根本就不在王宝强这里了,所以即使马蓉不同意离婚,即使孩子还小,王宝强也要彻底离婚,这不仅仅是一个男人尊严的问题。而且还要通过刑事手段,追究某些人的刑事责任。

    女人如何才能让男人的心在你这里呢?女人只有真正的读懂男人、了解男人的心里的需求,才能够更好的得到他的心。对着自己的男人,不需要你聪明绝顶,也不需要你非常能干,更不能觉得自己厉害就用自己的意愿去操控男人,那样只会让男人对你减少投入。男人天生就有一种雄性的尊严,他喜欢被尊重,被需要。

    男人如何让女人的心在你这里呢?所谓女人心海底针,最毒女人心,如果女人的心不在你这里,建议你还是不要修复婚姻了。男人和女人是不同的,男人比较理性,女人比较感性,女人动了真情,那是迟早要离婚的。所以,男人如果不打算和小三结婚,如果只是喜欢她的新鲜感,建议你不要让她对你产生真情,动了真情,你就很难摔掉了。男人喜新厌旧是本性,所以小三们不要高兴的太早,一时的高兴不代表一世的幸福。

    最后,笔者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一段婚姻需要继续下去,那么双方必须做出改变,而且是从内心深处的改变。如果不改变自己,双方的婚姻无法继续下去。为什么要改变?因为之前的你们,已经让婚姻要破裂了,如果不做出改变,怎么让婚姻继续。所以改变自己是让婚姻继续的根本方法,别无他法。如果你觉得无法做出改变,那么婚姻无法继续,无法修复,双方还是做好最坏的打算吧。

    婚姻中对错很重要吗?笔者见识了那么多离婚案件,见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相互指责,为什么不相互赞美呢?为什么都是他的错,自己一点错都没有?请你们都相互的反思一下吧。是不是就因为他在你的眼里都是错,所以他才在外面找了小三,因为在小三的眼里,他是完美的,为什么他的好你发现不了?如果他都是错,那还是建议你尽量成全他和小三吧。婚姻中的对错不重要,或者说,婚姻中根本就没有对错,但有些人就非得分出对错,非得相互指责,建议双方在婚姻中多多赞美吧,每天发现一个他或她的好,这样的婚姻会永保青春。

    五、小三为什么要上位?

    这个问题也需要探讨一下,是不是每一个小三都有要上位的想法?是不是每一个小三都成功上位了?如果小三没有打算要上位,那就简单多了,满足小三想要的,她自然会离开。如果小三有打算要上位的想法,这就比较麻烦了。

    这里就需要研究一下,小三为什么要上位?小三会说是因为爱情。对此,笔者只能呵呵了。婚姻之外,他或她还能有爱情吗?或者说,婚姻外的真爱是真爱吗?是的,每一个人都有权追求真爱,但是婚姻外的真爱其实就是耍流氓、就是不负责、就是渣男渣女。你有追求真爱的权利,行使权利之前,请先把自己的婚离掉。没有离婚之前就追求真爱,这让被追求者背上小三的骂名,你于心何忍?这是真爱吗?如果是真爱,为什么要让她受到伤害?所以说,小三有时候也是受害者,她也是不明不白的就成了小三,有些时候都不知道他已婚,这样的小三可以原谅。

    笔者认为,小三上位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获得保障、获得法律的保障,获得一种安全感,或者说要获得一种法律上的认可和社会上尊重,毕竟小三是一种污名称呼,本质上没有人愿意当小三。这本身没有错,人生在世,要想平平安安的过一生,有时候也很难,意外随时可能发生。所以每一个人都在追求一种安全感,特别是那些没有安全感的人。但是你有没有考虑过,当你选择当了小三,就选择一这样一种没有安全感、没有保障的生活方式,越想获得安全感,就越没有安全感。上位真的是很难的,特别是对那些豪门。

    当然,上位成功的也有,不是没有,但不代表这就成了小三人生努力的方向啊。最近一段时间,名媛圈里的假名媛钓金龟婿成了大家的谈资,缘起于某明星恋爱了,对象是一个名媛。小三上位不能和名媛钓金龟婿相比,但难度是差不多的。所以既然难度是差不多的,名媛那都是经过了专门的培训的,培训费用很贵的,小三有没有经过这样的培训呢?当然社会上也有那种针对小三上位的培训,但是,笔者不建议小三走这条路,建议小三在得到自己该得的之后,该撤就撤,除非你遇到的是真爱,什么是真爱,真爱就是让你不会受到任何的伤害。

    终归到底,夫妻相处之道没有什么秘诀,最重要的还是双方懂得理解和包容,男人在老婆面前忍气吞声不丢人,妻管严也不丢人。笔者一直认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具有普遍性,这种家庭内部矛盾才是小三滋生的土壤。家庭内部矛盾的各类很多,婆媳矛盾是其中一大块,笔者对此不再赘述。笔者主张,如果单纯从防止小三出现的角度而言,每一个家庭应当建立“妻管严”制度。这样能够彻底杜绝小三的出现,但这个妻管严也容易产生其他家庭纠纷,不能消灭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当然像马蓉这样的老婆,还是算了吧。

    虽然劝退小三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在劝退小三之前,笔者建议首先要寻找自身的不足,努力提升自己,然后分析出小三是哪种类型的小三,这样才能更好的去对症下药,才能找出合适的劝退小三的正确方法。所谓行有不得反求诸己,能做到这一点的人,真的不多,因为家庭中多数时候是相互指责,再就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这些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只会让矛盾加剧,只会让他的心离你越来越远。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言,对与不对,只是笔者自己的心得,懂的人自然会懂,不懂的人也请手下或嘴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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