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2-11-21 16:2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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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因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与他人同居”主张损害赔偿
  •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离婚时可否请求赔偿?
  • 男女要清楚,这样的同居属于事实婚姻,要负刑事责任的
  • 离婚后因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与他人同居”主张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后被告起诉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于2015年4月20日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称2015年5月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第三者,被告与之同居,并向本院提交公证书及照片证明这一事实。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与照片中的女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出去旅游时还有其他朋友一起,双方并未同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照片、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已同居,并向本院提交照片证明。照片中多为被告与婚外异性外出游玩或节日祝福的亲密照片,但并不能证明已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重婚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不同之处在于事实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也不同于出轨,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其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重,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离婚时可否请求赔偿?

    事件六

    王小强的舅舅陈奋进与妻子孙茹结婚1年后,感情变得越来越冷淡。陈奋进经常以加班、出差为由晚回家,甚至不回家。后来,孙茹和朋友逛商场时,看到了丈夫陈奋进与另外一个女子举止亲密地从一家首饰店出来。孙茹恍然大悟,冲上去与丈夫理论。事后,孙茹才得知陈奋进在外面包养了这个女人,他们已经同居半年了。

    这件事导致陈奋进与孙茹夫妻感情破裂,孙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陈奋进表示同意。在财产分割上,孙茹认为陈奋进与他人同居,背叛了他们的婚姻,对自己造成了很大伤害,她要求陈奋进给予精神赔偿费5万元。那么,孙茹的这种主张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说法

    这里是关于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终离婚,过错方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陈奋进因为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终离婚,是过错方,依据法律规定,陈奋进应当给予孙茹一定的损害赔偿,所以,孙茹的主张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注重对离婚时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婚姻法第46条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惩罚婚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限,过错认定标准严格,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诉求常常难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此条款起到了兜底的作用,可以涵盖更多的过错情形,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为无过错方更好地保驾护航。

    了解更多相关事件关注我,此文章摘抄自—-《如何让家更幸福》·刘磊(侵权删)

    男女要清楚,这样的同居属于事实婚姻,要负刑事责任的

    导语

    在《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男女同居就是同居,无论同居多久仍为同居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一说。当你的同居行为变为事实婚姻的时候,也许你已经犯下了重婚罪,而重婚罪是要坐牢的。

    正文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二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起居生活,对外称夫妻。《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提法,也就是说男女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婚姻的说法,无论同居多久仍然为同居。然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的提法。事实婚姻是同居的结果,与同居有直接关系。并且事实婚姻确实触犯了重婚罪,要付法律责任。可见,男女的同居行为,可以是正常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事实上,有种同居行为会被界定为事实婚姻,要负法律责任的。

    01,袁媛对老公的出轨睁只眼闭只眼,没想到老公竟然与50多岁的局长好上了

    袁媛与老公韩军都是公务员,都是不到30岁的年轻人,结婚没有几年,有一个孩子三周岁多点,老人给看着,两人的日子过得还可以。韩军是典型的北方大汉,长得一表人才,又能说会道,深受女人的欢迎。尽管袁媛十分小心,但是韩军还是在外沾花惹草,而且不是一人,有本单位的,也有外单位的。管不了就不管吧,只要他不离婚就行,说不定离婚再找得还不如他,两人闹了几次后,袁媛心里想。

    看到妻子的态度出现了转变,韩军在外面就更加放肆了。一次,单位安排韩军出差开会,一同去的是另一个局的局长。这个局长是个女的,50多岁,离异多年,因为爱打扮,看上去较为年轻。局长多年,练就一张伶俐的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即使骂人让人听起来也比较舒服,挑不出毛病。韩军与这个女局长在一起可算是遇到知音,会议期间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外要了包间,喝酒聊天。两人越聊越投入,越聊越开心,最后是“相见恨晚,知音难觅”的感觉。聊到夜深人静,两人仍不甘休,回到酒店房间继续聊,最后的结果是聊着聊着同床共枕了。

    韩军与女局长勾搭上,并且深为女局长的魅力所折服,推掉了其他的女友,一心一意地伺候起女局长来。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更何况是这事。不久,这事就被袁媛知道了。一般地,与韩军年龄差不多的,袁媛都忍了,现在居然找了个50多岁的局长,你想干什么?袁媛越想越气,最后提出了离婚。对于离婚,韩军不同意,袁媛想以重婚罪起诉。咨询律师。律师经过调查,告诉袁媛,起诉重婚罪难以成立,因为第一,他们没有长期同居,只是在一起发生关系,事后各回各家,不存在同居关系;第二,对外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两人对外仍是工作关系,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所以,以重婚罪起诉离婚是做不到的事情,只有另想办法。

    02,徐拜育的同居对象怀孕了,他又找了个女人同居,怀孕者这样做

    徐拜育是一个富二代,因为有钱,所以他不工作,不结婚。不工作,是因为有花不完的钱;不结婚,是因为他有自己的想法,只与女性同居。他认为自己有钱,可以找女孩同居玩乐,玩够了再换,省去了离婚的麻烦,所以他身边没缺少过女人。女人换了一茬又一茬,终于有一个女孩子让他动心了,这个女孩子半年多了还没换,这是徐拜育待得最久的一个。同时对家人对外一直称为夫妻关系,这也是第一个女子。不知是有意还是无心,女孩居然怀孕了。

    大家知道,女人怀孕对男女之事是有影响的,没有怀孕前随意了。这对徐拜育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他没有工作,关心的擅长的是男女之事。男女之事被限制,对他来说是没有用的,限制了他唯一的乐趣,他心里非常难过。只要有钱,就好办事,这就是社会。身边的朋友看到徐拜育的情况,一次喝酒中与徐拜育进行了交流。知道情况后,没多久就给徐拜育介绍了一位女人。说来也怪,这位女人也深得徐拜育喜欢,双方在一起玩得也十分开心。不知是习惯了,还是出于玩笑,徐拜育对外也以夫妻关系介绍这个女人,两个人在一起总是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

    这事很快就让怀孕女孩知道了,在悄悄安排人跟踪抓住证据后,就与徐拜育摊牌了:要么与另一女人断绝来往,回到她的身边;要么两人法庭见,他犯了重婚罪,要坐牢的。重婚罪,怎么可能呢?徐拜育咨询律师,律师听后回答到:从现有情况看,您确实嫌疑很大。第一,你现在与两个女人长期同居;第二,对外均以夫妻相称;从法律上说,你与这两个女人都构成事实婚姻,这就形成了重婚的嫌疑。如果一方起诉,你很有可能被判重婚罪。何去何从,请你本人慎重考虑。

    结束语

    同居,是《民法典》允许的行为,不存在违法的说法。一般人认为,只要不办理结婚手续,爱怎么同居就怎么同居,不会有事的。如果这样认为,那么你真的错了。《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但在《刑法》中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是建立在“同居”的基础上,与同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同居对于一个人来说,构成多重“婚姻”含“事实婚姻”的时候,那么你的同居就可以与犯罪划等号了。

    一般来说,属于事实婚姻,犯有重婚罪的条件为:第一,甲方已经履行结婚手续,或者没有履行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关系与异性同居;第二,甲方与另一异性长期同居,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对外则以夫妻关系相称。这种情况下,甲方与另外一个异性的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甲方有重婚罪的嫌疑。可谓:婚姻有风险,同居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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