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6:54: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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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璐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土地征用频繁,有一部分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房屋安置待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目的的案件时有发生。
假离婚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会面临哪些后果?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律师及检察官,为大家解答。
■新闻背景■
名为离婚实为避债
王某欠外债20余万元,债权人多次向其索要,王某拒不偿还。无奈,债权人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王某得知后,与妻子合谋离婚,并提出由一方抚养孩子,家庭财产作为抚养费全部归其所有,另一方因不抚养孩子,没有任何财产,但负责清偿全部债务。可实际上,他们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执行,他们便拿出离婚证书作为“尚方宝剑”,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说法一:
假离婚影响正常司法秩序
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而大幅上升,假离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假离婚让部分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分止争,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是由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破坏了公平法治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驰。
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就涉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说法二:
是否假离婚,难界定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尊超:单纯的从诉讼角度来说,两个人之间只要有真实意图,什么是真什么是假,区别的标准就在于诉讼的背景原因是什么,假如说诉讼想要达到的效果就是其要追求的诉讼结果,或诉讼请求折射出的基本事由,就可以界定为真实的诉讼,如果只是以诉讼为目的,或者借助诉讼这个途径去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实质的虚假诉讼。
近期,有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男方单方伪造债权债务合同,以达到不离婚或离婚时多分割财产的目的。如果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了保护另一方或自己的财产权益而离婚,就可以界定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危害了司法秩序。正常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活动是应该为有切实的、真正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来解决问题的。而在审理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无法直接判定双方是否真实存在感情不和。当事人双方称感情不和,就影响了法院的判断,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
通过虚构资金凭证,有了转账凭证,合同,法院就认定为证据,但是资金是否回流难查证。浪费司法力量。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判断双方是否确实感情破裂难。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诉讼发生之后,在财产处理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财产司法确认后,影响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就确实符合了虚假诉讼罪构成。现有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比较多。
虚假诉讼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虚假诉讼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例如,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城市拆迁中,国家为此将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偿。
以逃避执行为目的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同时,这些行为还危及家庭稳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说法三:
虚假诉讼侵害司法公信力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傅思宇: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例如:男方同第三方签订合同,虚构负债事实,非法转移应分给妻子的财产,使得妻子少分或分不到财产,均以虚假诉讼罪起诉。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对社会诚信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虚假诉讼出现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比如民事诉讼的性质及规则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社会诚信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原因。想要遏制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调查,了解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审判机关应当强化法院职权,完善制度建设,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各部门在制裁措施上的衔接与统一,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制裁体系。办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求结案率。最后,要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分割效力要予以限制。
责编:余晓瑞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动作”,
致女方背上了巨额债务,
女方不得不为此四处奔波,终获“清白”。
随后女方又提起诉讼,
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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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天河法院介绍,小雨(女方化名)与小刚(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婆婆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儿子儿媳还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后知后觉”,几经诉讼终获“清白”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外省法院的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当地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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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财产
据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再提诉讼,索赔损失获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护权益,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万余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万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前夫“拦截”送达材料行为构成侵权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困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
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认定
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徐鸿)
这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男方是个公司老板,女方是全职太太。
还没离婚时,男方和女方说,我外面欠了很多钱,怕债主找上门,我们就先假离婚,财产都给你,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保住财产。
女方觉得这男人真不错,还知道心疼自己孩子、老婆,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双方还是住一起,但男方经常晚归,或者不回家。女方觉得“老公”有问题,就跟踪了男方,发现公司好好地经营着,并且男方已经有了其他女人。
女方恍然大悟,原来男方婚内已经出轨,处心积虑地想离婚。
经过调查发现,男方婚内转给小三很多钱,并且还买了房子,最终,女方在杭州专业婚姻的帮助下追回了男方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并分割了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存款。
通过这个案子,李晓娟律师想说四点:
1、虽然妻子作为全职太太并未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公司的盈利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我国没有假离婚,只要是签订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就算继续住在一起也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同时,离婚后如果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要求转移方少分或者不分。
4、婚内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给第三者的财产,配偶可以起诉要回。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复杂多样,如果自己处理不好,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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