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1:33: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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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
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材料。并不是所有写进离婚协议的内容都会被法律支持,如果双方随便写写的话,很有可能是无效的。那么,怎么写出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呢?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离婚协议需要包含这些内容:
1、双方身份信息。
2、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抚养权问题。
其中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每个月要承担多少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双方对探望子女的约定。
4、共同财产的分割。
写清楚双方共有财产以及分割方式,这个一般是离婚协议的重点和灵魂所在,不仅需要约定合法,还需要可执行,可以保障双方各自利益。有句话说,律师的天平是倾斜的,一点没错,在法律的基础上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在写离婚协议上也会有体现。
离婚律师建议,写财产分割时,一定要清晰、明确地约定双方有什么共同财产以及每份财产的分割方式。
5、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明确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享有的份额怎么分配、共同债务由谁清偿等。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否则可能导致约定事项无效。
7、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离婚协议制作时间。
以上为离婚协议的基本内容,杭州离婚律师下面讲一下签离婚协议时的两点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填写注意事项:
1、不要照搬网络上的离婚协议书范本。
网上搜索得到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只是告诉您格式要求,范本内容不可能和您的情况完全相同。要知道离婚协议主要的是细节内容,而不是形式。
2、离婚协议书要细化但不要写累赘。离婚协议书在书写上要尽量细化,对约定事项规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但对于法定的内容,李晓娟律师认为没有必要再写进去,除了增加离婚协议的篇幅之外,没有其他作用。
需要需要代写或审核离婚协议,您可以找李晓娟律师,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书属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则要素,当属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离婚协议书所附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依据协议约定,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等物权变动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财产分割的效果。只有在协议离婚这一条件成就时,因上述物权变动而取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才成为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权利人。由于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上述物权变动只是导致名义上的权利人发生变化,并不能改变相关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即不产生财产分割的实际效果。
【基本案情】
凌某某与李某某于199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分居多年后,于2005年9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前、婚后设立的15家公司的股权(其中两家公司的股东为凌某某与李某某,其余公司股东涉及案外人)、名下12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该协议由凌某某与李某某签名确认,相关公司涉及的案外人股东未签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变更了A集团、B公司、C公司的股权登记,但其余公司未作变更,且离婚手续迟迟未办理。
2012年,凌某某诉至法院称,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他财产另案处理。
李某某辩称,若离婚,应按照2005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履行,要求对双方名下所有的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等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应当按照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履行。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凌某某的诉讼请求,准许凌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对讼争房产依法分割,对系争公司股权未予分割。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根据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相关公司公司股权已进行变更登记,要求法院依现状确认双方在A集团、B公司以及C公司的股权份额。二审改判支持了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之后凌某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终身判决,其中撤销了按《离婚协议书》确认公司股权份额的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凌某某、李某某于2005年9月27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发生实际履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但因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不能认为所附的协议离婚条件已经成就,故难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二审法院依据《离婚协议书》履行结果确认系争三家公司股权归李某某所有,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对相关增判内容依法予以撤销。关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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