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7:45: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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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1、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
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二、女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如果你是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的女方,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心理压力会比男方大,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你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心和忧虑。对于你来说,需要调整好心态,正确分析和认识自己优势和不足,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第一,你的孩子若是在两周岁以内,孩子一般会判决随你一起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你的孩子若已经两周岁以上,你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你可能性较大。
第四,比较你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情形,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他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他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你。
第六,如果你们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而你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关于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归谁的问题,首先允许离婚夫妻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要是不能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会由法官作出判决。而不管是哪一方想要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对孩子是更有利的。
李晓娟律师今天通过上海某法院的一个离婚判决,带大家看一下,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涉及到案外人等各个情况的裁判观点。
便于大家理清关系,及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原告用女方代替,被告用男方代替。括号里,是李晓娟律师根据本案,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讲解。
女方起诉:
1、判令女方、男方离婚;
2、判令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女方、男方离婚后女儿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男方各半负担;
3、判令男方补付女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女儿的抚养费(按每月3,500元计算);
4、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女方、男方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儿。
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8年9月,男方提出离婚。经了解,男方已婚内出轨。男方屡次提出协议离婚,女方予以拒绝。
2019年3月,男方向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是为了给男方一个痛改前非、回归家庭的机会,故女方不同意离婚。2019年5月24日,上海某法院判决对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时至今日,男方并未回归家庭,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此,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李晓娟律师说明:如果男方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男方想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等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才能起诉。但在女方在男方起诉离婚时不同意离婚,第一次判不离之后,女方想起诉离婚的,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男方辩称:对于女方的诉请意见如下:
1、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离婚的理由并非男方有出轨的行为,而是女方对男方实施冷暴力,且双方多年无夫妻性生活。(双方都同意离婚,本案对离婚这个问题就没有争议了,法官会判决离婚。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有些当事人会问,起诉离婚,我们都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也判不离吗。嗯,确实有问过这个问题的,还不是一两个。对没有证据支撑的问题,男方可以否认。)
2、现女儿居住在男方父母的房屋内,故女儿应随男方共同生活;若法院判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但女方主张抚养费过高,男方愿意承担每月抚养费1,500元,且该费用中已包含医疗费和教育费的费用,故女方不应另行主张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并不存在长期分居的状态,男方也经常回家,并对女儿进行照顾;男方不同意补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止女儿的抚养费,由于女方与女儿居住在男方家中,并由男方的父亲照顾生活起居,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也要争取抚养权,但如果抚养权判给女方,男方表明自己愿意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对于女方婚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拒绝,理由是,没有分居,父亲也在照顾,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些理由根据案件情况,你也可以使用。)
3、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原、男方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名女儿。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19年4月,男方曾诉请离婚,未获准许。现女方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男方的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婚后有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申请评估,经评估价值3,761,000元。(对于房产价值的确定,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双方各半承担。根据李晓娟律师的办案经验,评估价格一般比市场价略低,如果你是不要房的那个,就尽量不要评估,而是协商定价。)
2、婚后车辆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确认现价值为130000元。
3、男方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男方税前月收入为人民币4,927元。
庭审时,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
女方表示:
双方分居后,女方带着女儿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女儿由女方照顾,自2019年3月起由男方的父亲接送女儿上、下学,且星期一至星期五早、晚餐亦由男方的父亲负责。离婚后,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若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抚养费依法处理,并需要探视权;
男方则认为:双方分居后,女方带着女儿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男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女儿平时由男方父母照顾,而男方会将生活费给予其父母用于照顾女儿,但男方周末亦会照顾女儿。离婚后,女儿随其共同生活,抚养费依法处理,若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需要探视权。
对于房产:
女方表示,双方购置涉案房屋时,女方父母出资100,000元系赠与女方,而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系赠与女方、男方;男方则认为,女方父母出资100,000元系赠与女方、男方,但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系赠与男方。(双方都主张自己父母的出资是赠与给自己,都提供不了证据的话,法院会认定为都是赠与给双方。父母的出资,如果有转账记录和借条,可认定为借款。)
对于男方父母房屋内的家具家电: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男方则认为,上述财产系其父母购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男方出轨问题:
女方表示,男方承认其出轨的事实,并声称第三者已怀孕;
男方则认为,当时男方想要离婚,其在双方争吵时讲得气话,但男方实际无外遇。(没有铁定证据的事情,即便自己亲口承认过,也可以否认。)
最终,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权问题:
男女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但对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长、生活角度及孩子真实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故本院确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抚养权的判定,主要站在未成年子女的立场上)
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双方所生之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过高,对于子女抚养费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现男方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抚养费的确定需要参考的因素在这里了)
至于女方要求双方离婚后女儿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的诉请,由于女方已主张子女抚养费,且抚养费中已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本院对于女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平常说的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如果双方约定这些费用各半承担,法院会支持你们的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是不能另外主张教育费和医疗费的。)
至于女方要求男方补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女儿抚养费的诉请,男方认为双方分居期间其对女儿亦尽到抚养义务,其不同意补付抚养费,鉴于女方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女方这一主张难予支持。(争取婚内抚养费很多法院不会支持,很大原因就是婚内财产共同制,只要不离婚你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用夫妻共同财产养孩子,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方支付婚内的抚养费。当然,也是有小部分支持的,后续李晓娟律师会分享一些婚内抚养费被支持的案例。)
此外,双方离婚后,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探望女儿的某某,女方有协助的义务。男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本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婚前及共同财产认定如下:
1、房屋。
涉案房屋系以原、男方共同作为买受人而购置,不动产权属亦登记在双方名下,依法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另外涉案房屋中包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修亦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在涉案房屋分割处理中,本院根据涉案房屋的购置情况及出资贡献大小、房屋价值及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之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婚内房产的分割原则,看这里!)
2、车辆。
汽车一辆系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考虑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本院予以合理分割;双方一致确认该车辆的市场价格为130000元,本院予以采纳。
3、电器、家俱。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内家具家电系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男方认为上述财产系其父母购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女方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而男方对其主张提供了购买上述财产的部分发票,根据男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述财产涉及案外人,故本院对于上述财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若双方今后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很明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有证据来支撑你的诉请,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利益,法院的态度就是请另案解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女方认为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男方对此不予确认,女方对其主张虽提供相关依据,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难予采信。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女方与男方离婚;
二、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自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
男方对女儿有探望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男方探望女儿的义务,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如下:于离婚后,每月逢单周的星期日上午9时由男方至女方居住处将女儿接回,当日下午17时由男方将女儿送至女方居住处;
三、房屋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四、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包含车牌)归男方所有;
五、女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男方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700,000元;(一方要房,给另一方折价补偿款)
六、驳回女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55元,评估费10,800元,共计28,855元,由女方负担14,427.50元,男方负担14,427.50元。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也是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到的,可供参考。对于本案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您搞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李晓娟律师咨询,将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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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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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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