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09: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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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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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双方以婚后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取得股权,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公司股权。齐精智律师提示离婚时,除非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同意,否则另一方不可能分割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同意分割股权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不可能被法院支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出资一方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故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刘奕、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二、离婚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可以单方转让股权。
裁判要旨: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81号。
三、离婚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可以单方质押股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股权外观公示主张权利。陈英、秦啸波基于对股权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接受了曾晓世以其持有的阀门公司80%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质权依法设立,可强制执行曾晓世质押的80%股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艳荣并不是案涉股权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抗陈英、秦啸波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质押权利。王艳荣以曾晓世未经其同意设定案涉股权质押无效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鉴于此,原审认定王艳荣不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股权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予再审的情形。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申3807号。
四、夫妻一方无权撤销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撤销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从而赋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权利。当事人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合同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以合同一方主体身份出现,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要约和承诺活动的人。就本案而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出让方为李殿忠和李忠华,受让方为中城建公司,张洪杰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基于前述法律规定,张洪杰不能以合同当事人身份撤销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合同。至于其又称,其是案涉股权的共有权人而有权撤销案涉合同,混淆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不同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张洪杰对于案涉股权的共有权能够成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精神,买卖不具有处分权的标的物的行为,对于负担行为即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转移标的物权属的处分行为无效,不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而已。股权虽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但以股权为买卖标的的合同与受让物之所有权的合同在性质上相同,均以权属变动为合同目的。据此,如果张洪杰认为,中城建公司和李殿忠及李忠华处分股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共有权,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之规定,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返还股权之诉。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民申字第1342号。
五、股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股东转让出资,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确认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六、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股权,非股东取得股东身份的还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综上,齐精智律师提示夫妻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为股东后,登记在该股东名下的股权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只有该股权被处分后获得金钱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时,夫妻间是否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
(1)持股少或不持股一方要求平分股权或者股权价值。
[案例]最高法(2017)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一是婚后设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婚后设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公司股权属于上述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二是股东登记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归属的约定。
最高法认为虽然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在无明确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不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持股全部或者较多的一方则认为按照工商登记比例来确定股权归属。
理由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法律文件,应当视为夫妻间对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应当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之规定,公司章程对于夫妻兼股东的股权比例约定可以推定为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应按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分割股权。
这个观点未获最高法的认可。
(3)律师建议
①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进行限制;
②发生婚变时,为避免股权变动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可以协商补偿折价款;
③诉讼中,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己方获得股权、对方给予折价;
④通过设立自然人控股集团避免分割多个公司的股权。
二、离婚时,双方对于平分股权还是补偿一方折价款有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1)平分股权的前提条件
①涉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③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法院的判决结果
①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直接分割股权、评估折价补偿、竞价高者得股权)。
案例:(2013)浙民提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②考虑公司的人合性,经营方获得股权,非经营方获得补偿。
案例:(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
③法院判决直接分割股权,其它股东有异议怎么办?
夫妻分割股权,均须通知其它股东,确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直接判决分割股权。股东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变更工商登记等。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已由其它股东获得,则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股权转让款。
(3)律师建议
①非经营一方,尽量争取获得股权补偿价款;
②经营一方在诉讼中尽量证明分割股权会破坏公司人合性;
③经营一方可以事先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防范。
如在章程中约定,当公司股东发生婚变,需要分割股权时,夫妻二人中只有一人担任公司股东,且这个人选应当经过至少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除当事人外)同意。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均为股东,这个章程约定就不行了,只适用于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的情形。
三、离婚一方获得股权折价款时,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1)确定股权价值的方式
①双方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或者竞价;案例(2013)临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②公司同意评估,根据股权评估价值确定折价款。
③如公司不同意,不配合评估,根据其他佐证确定;案例(2015)浙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④评估价值和股东自认股权价值矛盾,以价值较高者为准;案例(2014)东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
⑤法院以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理由,裁决股权分割问题另行起诉、另案处理。
(2)律师建议
①谨慎确定协商的补偿款;
②注意收集证明股权价值的资料、证据;
③争取成为公司股东或其他内部成员。
特别声明:本文主要内容摘编自薛京律师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
一、离婚时未持股的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如何处理?
实践操作当中,法院可能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且鉴于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分割股权,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而判决未持股一方取得股权折价款。
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非持股配偶成为公司股东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须与持股配偶协商一致;2、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3、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离婚时未持股的一方要求取得股权折价款,如何处理?
(一)股权折价款分割的前提是公司净资产是正值,若为负值则无法分割。
(二)股权折价款的确定依据:1、评估公司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申请评估,在其不愿评估则以工商部门登记的财务报表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价值;2、以公司的年度财产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作为依据。在财务报表均为负值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净资产的评估,否则,将会面临因财务报表均为负值被驳回诉讼请求。
三、离婚时持股一方不配合审计,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股权和对应的利润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对股权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股权的价值、利润进行审计,依据主要资料又财务账册、银行往来凭证、业务合同和税务发票等。
在持股一方拒绝提供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审计机构按照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来往流水账作出利润的审计报告,至于股权价值则按照注册资金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持股一方为公司的经营者,审计所需资料由持股一方掌控,故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提供资料分配给持股一方,持股一方拒绝提供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法院会认定持股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离婚时未分割的股权离婚后能否再主张,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一)以法院调解方式或双方协议的方式离婚,在协议中写明“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并不表示双方无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见,离婚时未分割的股权离婚后要求分割,依法有据。
(二)法院一般会以离婚裁决、离婚协议生效日作为基准日确定公司净资产状况。
注:本文系?沈秀珠的原创文章,版权归沈秀珠律师所有。法律快车经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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