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18: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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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夫妇在国外结婚定居。那么,如果通过外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告诉你如何要求法院确认带着外国离婚判决回离婚判决的有效性。
一、外国法院对离婚判决的承认
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文的内容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文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何申请?
涉及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经中国人民法院裁定,才能在中国生效。首先,中国公民需要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附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原件和经证明的中文译本。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外国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如何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以通过履行某些审查程序在中国生效。
三、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中国公民范围
在外国申请离婚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离婚判决的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只能确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和生活费用负担的判决不在申请范围内,人民法院不承认。
四、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材料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中文翻译无误;
3.如果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相关证明文件和中文译本;
4.判决书未规定判决生效或者生效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的证明文件和经证明正确的中文译文。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案情简介
B某是加拿大公民,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J某是菲律宾公民,二人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因感情破裂,B某诉至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要求与J某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因B某与J某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人的婚姻缔结地是在香港,故对该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裁定对B某的起诉不予受理。B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B某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外国自然人在境内离婚诉讼的管辖,应和中国公民离婚诉讼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本案为涉外离婚纠纷,系有关身份关系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自2013年7月起在某学校工作,其自2017年开始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南沙区,该地点属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完全合法合理的管辖权。二、二审裁定与中国司法实践不相符。此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内法院管辖外籍夫妻(非在国内结婚)离婚纠纷的案例。三、中国法院管辖是原告离婚诉讼的唯一选择。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离婚诉讼,申请人将无路可走。(一)申请人系加拿大公民,根据加拿大法律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不具备在加拿大直接起诉离婚的条件。(二)被申请人系菲律宾公民,因现行菲律宾法律没有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故双方无法在菲律宾起诉离婚。(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登记结婚,但根据香港法律关于诉讼离婚惯常居住地的规定,双方均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
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申请人B某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广东高级法院的裁判依据是申请人B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情况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就是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因双方均是外国籍贯,结婚缔结地也未在中国内地登记,该案件属于涉外婚姻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B某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情况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故依据上述规定,我国法院对其离婚案件是与管辖权的。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9号民 事 裁 定 书
涉外婚姻主要指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那么涉外婚姻如何离婚?一般对涉外婚姻离婚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家理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分享,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一、双方都是外国国籍
(1)双方在国内都具有经常居住地,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一方在国内具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不具有经常居住地:
①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可在自己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②不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一方起诉离婚,可在对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3)双方都不具有经常居住地,原则上我国法院不予管辖。
二、一方是外国国籍,一方是中国国籍
(1)外国籍一方起诉离婚,可在中国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中国籍一方起诉离婚:
①若外国籍在国内具有经常居住地,可在外国籍一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②若外国籍在国内不具有经常居住地,则在中国籍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三、双方都是中国国籍
双方都是中国国籍想离婚,这要看双方是否在国内,如果双方都在国内居住,一般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根据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来起诉离婚,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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