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转发整理: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时间:2022-11-22 14:2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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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种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涉及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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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2、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争议,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协商一致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 如对责任承担有争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5、若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责任份额: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转发整理: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开车必读,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近几年随着大家收入的提高,对汽车的需求量也在增大,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02亿辆,其中汽车3.07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8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50亿人,居世界第一,平均每个家庭就有一辆汽车。上路的汽车多了,自然而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在增加,我们肯定目睹或者经历过交通事故,但是你知道怎样处理交通事故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听我和你说一说。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让自己镇定下来,不要慌张。花费几分钟读下去,保证你不后悔。

    一、现场处理

    1.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交通事故发生后,马上停车,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是晚上还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辆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时,应该在车身后方50-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危及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拍照留证。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查看事故现场,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援的同时拍照保留证据。在拍照的过程中要注意:尽量从不同的角度(前、后、左、右)进行拍摄,拍摄事发现场远景照、中景照、近景照;不能只拍摄自己财产受损的位置,还要拍摄对方的车辆的基本情况;找好参照物,确保照片能直观地反应出车辆的位置、标志标线、周围建筑物。

    3.报警报案。如果事故较为严重,自己无法处理的,如: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或者其他情形认为有必要交警处理的,应尽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4.离开现场。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车辆的正常同行,事故车辆可以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且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保留相关证据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如果不妨碍交通,千万不要随意移动,一定要等交警前来处置。

    5.解决纠纷。第一种情况,没有争议,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其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第二种情况,轻微交通事故,走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第三种情况,严重交通事故,按一般程序处理: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流程图


    二、轻微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简而言之,即“人未伤、车能动、快拍照、自撤离”。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线上处理,如“交管12123”,也可以线下处理。

    1.适用范围

    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行人、非机动车不适用);各方机动车辆牌照、行驶证齐全、在年检有效期内;双方驾驶证有效、准驾类别与肇事机动车辆车型相符;双方保险齐全;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2.线上处理,以“交管12123”为例
    (1)注册登录"交管12123"APP后,选择“事故快处”,进入事故快处业务流程。

    (2)“事故现场定位”,阅读并同意“业务须知”。

    (3)点选“录入事故”—现场拍照(3~6张照片)取证并上传—交警后台审核相关照片。

    (4)选择“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模式。

    “自行协商”模式

    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选择协商方式进行事故在线解决。

    选择“自行协商”,输入证件信息—确认证件信息—上传证件照片—选择事故情形—确认事故情形—输入协议书信息。

    选择验证方式:1、短信验证(对方短信验证,双方签名)2、手机APP验证(双方签名确认)—系统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短信通知双方驾驶人。

    驾驶人凭手机短信及电子信息与承保保险公司联系,实现线上理赔或线下理赔


    “申请交警在线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选择在线认定方式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事故责任。

    选择“申请交警在线认定”,输入证件信息—确认证件信息—上传证件照片交警后台审核—选择事故情形—确认事故情形—输入认定书信息。

    选择验证方式:短信验证(对方短信验证—双方提交电子签名—交警后台审核定责—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短信通知双方驾驶人)。

    手机APP验证(双方签名确认—交警后台审核定则—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短信通知双方驾驶人)。

    驾驶人凭手机短信及电子信息与承保保险公司联系,实现线上理赔或线下理赔


    3.线下处理

    (1)交警现场勘查。交警作出处理前,会先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勘查,如车辆刹车痕迹,据此判断肇事前车辆行驶速速及行驶路线;车辆碰撞所遗留的残碎物体,用来判断车辆瞬间碰撞的第一接触点。

    (2)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交警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警组织赔偿调解。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对调解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三、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

    1.认定责任

    (1)一般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能解决。

    (2)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往往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可以追究其百分之十的责任。

    (3)切记:逃逸只会加重己方责任,且只要不在现场,认定肇事逃逸的概率比较大,且入刑的几率大大增加;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往往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可以追究其百分之十的责任;车主喝酒或者吸毒,会被认定为全责。

    2.伤残鉴定

    经过医院检查发现就是一些软组织挫伤之类的轻伤,没有必要申请伤残鉴定,不需要赔偿多少。当事人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协商一下,在交警组织下调解基本都能解决。如果伤的比较重,有骨折等情形,就有可能构成伤残,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伤残等级有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伤残鉴定需要在伤情稳定之后进行,伤得较轻的话治疗结束后一两个月可以鉴定,伤情较重的话大概得在治疗结束后三个月左右申请,如果涉及颅脑损伤等情形的,大概需要六个月左右才能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需要到司法鉴定所去进行,一次伤残鉴定和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鉴定一般收费2000元左右,每个地区有稍微差异。双方协商好在哪家鉴定所鉴定最好,如果肇事者不同意出面,那么伤者就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先垫付鉴定费,然后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

    3.计算赔偿

    以下计算是在肇事者全责的基础上计算,如果受害者也有责任,把这个计算出来的数额按照责任划分。

    (1)医药费:

    按照实际开销的医药费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保留好所有医院出具的病例和医药费发票;

    二是有些医药费项目不是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就需要向肇事者索赔;

    三是需要二次手术的,还需要考虑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后续治疗费可以在做司法鉴定时一并鉴定并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也可以等实际支出后另行起诉。

    (2)伤残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计算公式为:

    城镇居民或在城镇连续居住务工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以此类推,十级10%。

    (3)误工费:

    按照鉴定出来的误工期乘以自身平均工资,不能证明自己平均工资的,法院可能会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4)营养费:按照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用乘以营养期。

    (5)护理费:

    按照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工作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工资乘以护理期。

    (6)住院期间伙食费:按照当地公职人员差旅费用乘以住院天数。

    (7)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伤者家里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无劳动能力的老人、配偶的,可以请求这一项目。目前个别地方十级伤残愈后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不再支持这一项目。

    计算标准为(同样也是分城市农村的):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城镇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农村标准:农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交通费:因伤者住院转院或者家属陪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9)精神抚慰金(以安徽省为例):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公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每个地区的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10)鉴定费:司法鉴定费依据发票要求赔偿。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4.提起诉讼

    (1)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会认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千万不要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

    (2)管辖问题。民法典规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因为伤残赔偿金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经济数据计算,所以哪里数据高(经济发达)可以向哪里起诉,会影响到最终的计算数额,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3)起诉时间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都是上一年度经济数据,需要关注一下每年经济数据公布的时间,因为每年的数据都会比上一年高很多。在公布之后起诉的,可以适用最新的数据。

    (4)被告问题。车辆有保险公司的要把保险公司带上作为共同被告,这样更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财产保全。如果有保险公司,那么最终判决下来之后执行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如果没有买保险或者保险过期,或者酒驾毒驾保险免赔的,都要记得把驾驶员的资产进行保全,保障最终判决下来之后能有财产执行。


    处理严重交通事故的一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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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涉及法律法规汇总

    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驾驶人故意、无证驾驶、醉酒等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个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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