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5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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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中环轿车被撞坠落高架案”民事赔偿部分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调解结案,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经充分协商后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将赔偿款支付完毕。该案刑事部分尚在依法处理中。
2019年5月31日深夜,刘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中环路高架上正常行驶,随后被后方司机汪某驾驶的黑色小轿车猛烈撞击,导致其车辆腾空而起,从十米高的高架上坠落,引起广泛关注。
事发后,汪某又驾车迅速逃离现场。热心市民和抢险人员迅速将刘某从车中拉出,火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治,刘某受伤并不严重,经医院治疗后并无大碍。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发现本案黑色轿车车主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2mg/ml,系醉酒后驾车造成了上述交通事故,随后迅速将汪某刑事拘留。之后,白色轿车车主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将汪某诉至上铁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等损失。
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向汪某释法,明确由于汪某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汪某表示愿承担赔偿责任,法官遂决定就案件进行调解,汪某委托其妻子作为代理人参与了这次调解。
后经双方充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同时,汪某通过其代理人转达了对醉驾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和对刘某的伤害的悔恨和歉意。
2017年5月某日,刘某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与冯某驾驶的电动车在沪某路白某路北200米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冯某左侧颧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冯某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冯某因本次事故致左侧颧骨骨折,其伤后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事发后,冯某向刘某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约100000元的赔偿诉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上海市闵行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交调委受理该纠纷后,人民调解员首先详细查看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所有卷宗资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获悉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于是,人民调解员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在交谈中,人民调解员了解到本次事故的责任方刘某是一位身患残疾的孤寡老人,他不但因残疾而无法长时间站立,而且不久之前被诊断出癌症,其退休工资仅能维持其生活和就医。而冯某虽然因此次事故致其左侧颧骨骨折,但是鉴定结果显示其伤情并未达到伤残等级,仅对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认定,而且,冯某提出的赔偿诉求中,大部分费用是用于整容治疗,因此,赔偿金额存在协商的空间。
人民调解员在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情况、分析研究案情后,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后,冯某情绪十分激动,一度造成调解无法进行。于是,人民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改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和两位当事人单独交谈。刘某向人民调解员哭诉其之前的不幸遭遇和现在的生活艰辛,表示自己经济能力十分有限,无力承担赔偿。人民调解员表示非常同情和理解刘某,同时也告知刘某,其不幸和困难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刘某表示愿意配合人民调解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冯某。在冯某情绪平复后,人民调解员与冯某进行沟通,将刘某的情况向冯某进行了介绍,劝说冯某一方面看在刘某现孤身一人、身患重病且事故车辆并无保险的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到若坚持原有诉求也将导致无法顺利结案,最后也迟迟拿不到赔偿款,不如适当退让,降低索赔诉求。冯某认为人民调解员说的在情在理,表示会认真考虑人民调解员的建议。
经人民调解员情理结合地多番劝慰疏导,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出退让,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共识,并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刘某赔偿冯某共计16200元,包括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900元、误工费9200元、营养费1700元、护理费2400元。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对事故责任分担和鉴定结果并无异议,但是责任方刘某是一位身有残疾并患有重症的孤寡老人,经济状况欠佳,生活比较困难,而伤者冯某又对赔偿金额比较重视,双方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差异较大,导致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加。
人民调解员首先在调解前对本案进行了充分地调查研究,分析了双方当事人个人境况、心理状况和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然后在调解中,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方法,灵活改变思路;最后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案的利弊,从而引导当事人自愿做出退让,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成功化解纠纷。
核 心 提 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交通设施建设的改进,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为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受害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文明交通、平安出行,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重点梳理2013-2017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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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显示,2013年-2017年,崇明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分别为1934件、2585件、3037件、2700件、2953件,五年内增长了52.7%,年均增长在10%以上。五年间,该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均在22%以上。此外,对比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判决案件数量,调解案件比例越来越少,调解难度日益增大。同时,随着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标准的逐渐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结案标的也呈不断上涨趋势。
白皮书反映,近五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始终居高不下,背后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多,一些非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心存侥幸心理,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处罚力度较轻,造成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的情形较为常见。二是部分道路监控设施不完善,加剧了事故责任的认定难度。三是涉案外来人口多,城农标准适用难。部分外地户籍当事人为达到适用城镇标准赔偿的目的,利用目前流动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漏洞,提供虚假的居住及工作证明,增加了案件的证据认定及城农标准适用难度。四是赔偿总额渐涨,交强险保障功能减弱。随着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标准每年递增,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减弱,特别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0000元、伤残赔偿金限额仅为110000元,受害人一旦构成伤残,则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作用不明显。五是鉴定机构管理不规范,鉴定意见成为最主要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白皮书提出六点建议,一是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大对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常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做到见违必究、零容忍执法。二是完善道路监控设施,建立完善监控视频存档制度,确保法院在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可调取事发监控录像,为认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力证据。三是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证明权限。四是适当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凸显交强险保障功能。五是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六是召开多方联席会议,畅通多部门沟通渠道。
来源丨上海崇明法院 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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