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4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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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本人自述,应当将个人信息,事情发生的经过,写清楚,写详细,必须要有单位领导的签字,工伤认定自述,应当提交的材料,劳动功能障碍申请表,首次住院,医院病历资料,社保局工伤认定书,受伤医院化验报告单,受伤部位的彩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那么什么是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提起刑事自诉准备哪些材料?
网友咨询:遗弃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吗,刑事自诉包括什么?
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郑康律师解答: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需要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在龙岗居住一年以上)。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郑康律师解析: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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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逃避责任又找人顶替,顶替者返回现场拔打电话报案,看似是主动投案,实则是瞒天过海,其谎言最终被经验丰富的新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识破。近日,肇事司机和顶替者双双被依法拘留。
10月26日清晨6时许,新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小冀镇和谐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报案者自述撞着人了,请民警出警处理。接警后,民警王韬铭、李勇、王经磊,辅警史世洋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到现场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民警见到了报案人张某。张某自称是该起事故的肇事司机,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现场询问张某事故发生的情况,发现张某自述存在疑点,民警决定将其带至事故中队作进一步调查。
随后,在对张某的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张某叙述事故发生前后内容不符合常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时间节点和事情经过的回答吞吞吐吐,民警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现场初步勘查的情况,怀疑张某很有可能是顶替者,真正的肇事司机已经隐身逃匿。
为查清案件真相,交警大队大队长杨志涛决定由副大队长李战胜带领民警成立专案组,力争尽快还原真相,还交通事故受害人公道。
接到任务后,李战胜带领专案民警兵分两路,李勇、王经磊继续对张某加大询问力度,王韬铭、史世洋再次对事故现场进行地毯式勘查。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研判队协助下,民警对事发当天车辆卡口信息及事发路段路面上所有的视频信息调取、分析、研判。经过专案民警的连续工作,民警发现,在事发当天凌晨4时15分,一辆车牌照为豫G****6的浅绿色小型轿车在事发路段将行车道上一名行人撞倒后,肇事司机在事故现场观察一番,随后驾车离开。4时22分,这辆浅绿色小型轿车又返回事故现场,从车上下来三人,其中一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另外两人观察现场并用手机照摄伤者,等120救护车至现场处置完毕后,再次驶离现场,5时25分,这辆浅绿色小型轿车第三次返回事故现场,张某与一名男子下车左右查看,并将肇事车辆豫G****6号浅绿色小型轿车来回摆放,一番“操作”后才拨打报警电话。
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如实供述其顶替他人投案的事实。迫于压力,真正的肇事司机杨某也于10月29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原来,事发当天凌晨4时15分,杨某驾车在新乡县小冀镇和谐大道将行车道上一名行人撞倒。事故发生后,杨某曾因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才一个月。肇事后的杨某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为逃避事故责任驾车逃逸,并指使张某来到案发路段伪造现场并顶替其投案。
目前,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张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先后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交警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拨打110、120报警和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这也是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做法。可现实中,仍有个别事故当事人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逃避法律追究,逃避经济赔偿责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妄图逃逸,不仅无处可逃,而且只能只能是错上加错,面临法律的严惩。
来源 / 新乡县交警大队
来源: 畅通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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