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销案怎么查询,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是什么样的

时间:2022-11-22 17:2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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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销案怎么查询,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是什么样的
  • 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是什么?
  • 财政部:金融企业应优化内部收入分配,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
  • 结婚登记前可查对方家暴史,专家:可有效规避家暴风险
  • 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是什么?下面由李诚律师来为您答疑解惑。

    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是首先由被告和原告之间双方进行协商,确定所有的赔偿和其他的补偿款项之后,如果达达成协议的话,那么就需要将协议的内容向有关的部门来进行提交,最终申请撤销案件。


    一、刑事案件公安局撤案流程是什么?

    1、立案后被告及原告进行协商,确定所有的赔偿及其他补偿条款。

    2、案件涉及的双方将协商结果以调解书的形式呈现,双方确认签字。

    3、进行撤销案件申请书的攥写,并且涉案双方拿着撤案申请及调解书去相应公安局,申请撤案。

    4、民警确认案件是否符合撤案的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审查。

    5、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进行撤案。

    而值得注意的是撤案的时间会因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部分会在涉案双方协商完毕便可撤案,而部分而是会在被告方完全履行调解书中的所有条款后撤案。

    二、立案之后撤案规定是什么?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李诚律师小结

    我们国家的刑事类型的案件在进行撤销的时候是有条件方面的限制的,对于公诉类型的案件不能够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撤销,但是自诉类型的案件是可以自己进行撤销的,只不过说,需要自己提交撤诉的申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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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金融企业应优化内部收入分配,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

    8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

    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金〔2022〕87号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各国有金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规范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引导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平稳运行,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财务基础,促进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金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以成本管控为中心,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及时纠正不必要、不规范的支出。

    金融企业应当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加强地点相同、对象重叠、内容相近等活动整合,积极采用视频、电话、网络等新型方式开展,节约相关费用开支。严格控制一般性赞助支出,有效整合广告支出和企业文化建设支出。

    金融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核定因公出国(境)、公车购置及运行、业务招待费预算。对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境)、业务招待等活动,要坚决予以取消。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保留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报废更新,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活动数量和费用预算,分类按要求确定和落实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费的申请、审批、实施、报销等程序。

    金融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按规定执行招待标准,严禁购买提供高档酒水。金融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

    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严禁违规购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以及配备高档办公家具;严格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办公用房等资产存在闲置或对外出租、具备再利用条件的,原则上在同一县级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增(含租用)同类资产,对于闲置办公用房等资产要及时整合利用或处置,避免资源浪费。

    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个人待遇相关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其中,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或超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企业对下属部门和机构的管理责任。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按标准规范配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国内出差、因公出国(境)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落实住宿和餐饮标准,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差旅、住宿、接待标准。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1人1车或多人1车为负责人配备(包括购置、租赁)公务用车,不得为参加车改人员既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金融企业应当落实内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传达和细化管理政策,督促下属部门和机构落实制度;按规定分级分档确定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部门和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项标准不超过总公司(或总行)副职负责人标准,下属部门和机构其他负责人应当低于总公司(或总行)副职负责人标准。

    中央金融企业、各省份所属金融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所属金融企业应当按对应层级依规合理确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并予以落实。

    (三)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金融企业要有效履行对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直管企业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四)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五)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准确合理计提风险拨备,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成果。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开展重检,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其中,无效重组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行的债务协议重组(不包括法院主持下的破产重整等司法重组),或者重组后债务人难以实质性提质增效、化解风险的债务重组。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一般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企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已由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列入“僵尸企业”名单;(2)主要靠政府或企业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存在实质性经营风险;(3)因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复工无望。

    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评估自身资产状况,科学预测潜在风险,根据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客观合理评估资产减值损失,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真实反映盈利情况,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操纵利润。

    (六)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基本原则,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追偿程序,切实履行对借款人及债务关联人、担保财产等尽职追索,认真查明原因,对于因履职不力等主观原因形成资产损失的,按规定确保相关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

    对于已核销资产,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外,金融企业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核销后资产管理制度,按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情况,包括核销资产情况、已核销资产清收处置进展、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其中,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核销资产,应当建立统计台账,逐笔跟踪、监测处置进展情况。

    对已核销资产仍享有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应当做到“账销案不销、追偿力不减、积极查线索、充分维权益”,定期检查追偿情况,切实履行清收职责;建立健全追偿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依据追偿效果动态调整不良资产核销授权。对于核销时仍有追偿回收价值的已核销资产,如连续三年以上无实质性清收处置进展,金融企业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转让方式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主要采取清收、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金融企业应当对不良资产处置建立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强化境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产风险。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商业运作、风险可控、廉洁自律、权责清晰”的原则,有效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实体经济,按照市场化方式,审慎运作、严控风险、廉洁经营、权责对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决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事前要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事中要强化全面预算、逐级授权、项目跟踪、风险监测、资产监管和资金管控,实施决策、执行、监测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防范境外投资廉洁风险;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实施追踪问效。对于发生损失的项目要依法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

    三、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准确实施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八)金融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来源可靠,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不得混用科目,不得虚列、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得虚增、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不得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隐匿风险,不得通过设计实施复杂交易等方式实现特定会计意图以规避监管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金融企业要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为其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业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落实对股东负责机制、畅通报告路径、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为保障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定期轮换制度,按规定聘用年限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金融企业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具体事宜按照独立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金融企业内部与财务报表编制职能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如金融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由内部与财务报表编制职能无关的部门或机构负责落实办理,确保外部审计独立性。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授权金融企业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可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标准应当突出质量因素,不以报价水平为决定因素,对于低价竞争、恶意压标压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审计费用要根据市场公允水平、同业轮换普遍情况变化、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维护所有者权益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金融治理规范有序。引导本级所属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国有股权董事要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规范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效发挥“参与决策、把握流程、执行监督、信息枢纽”作用,做到忠实勤勉,更好发挥对金融企业和管理层监督制约作用。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责任,切实发挥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监督作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股东负责机制,要求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对于金融企业以通用目的为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出具适用于各利益相关方的审计报告。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风险信息监测,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外溢,切实防止地方金融风险向中央转移集聚;及时开展财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筑牢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根基,有效维护财经纪律。

    五、其他

    (十三)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请将本通知发送至所属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通知发送至辖内国有金融企业执行。

    (十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2年7月20日

    结婚登记前可查对方家暴史,专家:可有效规避家暴风险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 徐美慧)6月22日,浙江义乌建立全国首个涉家暴人员婚姻登记查询制度。婚恋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对象身份证信息等材料可向婚姻登记处申请查询对方是否有家暴记录。

    可查询信息包括2017年至今是否因家暴受刑罚或行政处罚,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该制度将于7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这一制度给双方婚前提供一种参考,是好事,关键在于后续贯彻执行。他建议,试水成熟后可将所有进入公检法求助视野的涉家暴案件,都纳入婚姻登记查询系统。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晋表示,意见具有积极进步意义,可在缔结婚姻前满足双方在对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权”,也赋予了婚恋一方在缔结婚姻前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权”。

    看点1:哪些家暴行为纳入登记查询范围?

    ——因家暴受处罚或受人身保护令限制等三种情况

    6月22日,浙江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市民政和市数据管理中心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对发生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在婚姻登记领域进行注册,婚恋对象可查阅对方是否有家暴记录。

    根据《意见》,纳入家庭暴力注册簿登记范围的包括三种情况: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刑罚,被人民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以及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实践中,这三种情况如何区分?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解释,第一种和第三种的判断标准是伤情鉴定结果。如果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符合第三种情况;鉴定结果是轻伤以上,则上升至刑事犯罪,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

    第二种情况主要看被害人是否具备申请保护令的意识。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便没有达到轻伤程度,但被害人有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医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妇联的登记表、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基础的证据链,证明遭受了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会依法审查、签发。”吕孝权说。

    看点2:家暴记录是否涉隐私?谁可以查询?

    ——不属于隐私范围,仅允许特定相关人查询

    为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意见》要求,查询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对象身份证信息、申请书、真实性和保密性责任书等材料,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查询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相关记录。

    同时,查询人须提供婚恋情况真实性声明书,确保不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目的的情形,查询注册簿一年内不超过2次,查询人数一年内不超过2人。

    《意见》还要求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严格遵守保密条款,查询结果只作为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曾有家暴行为真伪情况的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家暴记录是否涉及隐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纳入登记范围的是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已经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刑罚等,他的行为已经危及其他人,涉及其他人利益,对于施暴者而言不再是个人隐私,可以赋予相对人查询的权利。“当然相对人不能把这个信息作不适当的使用。”

    “在国外,对于严重的暴力违法犯罪和涉及性的违法犯罪有公示制度,因为其行为对公众、对他人安全具有危害性,就不再是个人隐私。”李明舜说。

    韩晋也认为,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家暴记录不属于隐私权保护内容。而且,目前也只允许婚恋对象获取该类信息。“家暴本身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让特定相关人员了解该信息,有助于规避此社会危险性,满足他们的选择权。”

    看点3:有家暴行为但不在查询范围怎么办?

    ——试点成熟后可扩大纳入所有涉家暴信息

    吕孝权提醒,实践中存在家暴行为但未被处罚的可能,被害人基于家庭完整、感情尚存,以及留案底后对孩子考公务员、参军有影响等考虑,可能撤回告诉,公安机关考虑被害人因素可能就此销案,不做处罚。

    “这一制度针对的是性质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如果没有报警或报警后没有给予处罚,都不在查询范畴。”吕孝权建议,对进入公检法系统、情节严重的先试水,建立婚前查询制度,供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查询。试点比较成熟后,可考虑将所有进入公检法求助视野的涉家暴案件都纳入系统。

    “比如被家暴后未达到轻微伤,但是报警了留有记录,在公检法系统有求助记录说明存在家暴嫌疑;还有向法院求助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因未形成证据链没有签发的,这些都应该纳入查询范畴,作为具备利害关系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参考。”吕孝权说。

    吕孝权认为,这一规定给双方婚前提供一种参考,对婚后和谐、以及暴力的零容忍是好事。“但好的制度,需要好的配套制度,需要硬性措施贯彻执行来撑腰,否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他建议,制度的落实要有牵头机构,最好是政法委统领公检法来做这项工作;退而求其次可由公安、法院牵头。此外,要细化规定,包括市法院、公安的数据如何与市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分享,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监督问责机制也很必要,虽然这是一份指导意见,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六部门联合印发,也具有一定约束力。如果做得不到位,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不作为,涉嫌渎职违法的话,需要有强硬规范约束,形成刚性的指导性文件。”

    声音

    意见加重了实施家暴将承担的后果,满足双方知情权

    对于这一首创制度,李明舜认为,规定的意义在于预防,加重了个人实施家暴后需承担的后果。“从当事人角度来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因为实施家庭暴力被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受到行政处罚、刑罚,以后再婚时对方查询到这一情况,可能就不会与其结婚。”

    韩晋表示,《意见》厘清了各方权利和责任,即家暴认定方:法院、公安等司法或行政机关(权威认定);家暴信息搜集管理方:婚姻登记机构、妇联等机构(严格管理);家暴信息使用方:拟缔结婚姻男女(有限使用)。

    “该意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个进步。它可以在缔结婚姻前,满足婚恋男女在认知婚恋对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权;同时,也是赋予了婚恋一方在缔结婚姻前,享有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权。”韩晋说。

    新京报记者 王俊 徐美慧

    编辑 陈思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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