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49: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找案件,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找案件,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是常规案件之一,在基层法院当中所占比例也很高。这类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对于许多青年律师来说,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如果掌握了办理这类案件的操作规则,将会大大提高律师办案效率和律师专业性。本指引内容主要包括咨询阶段、庭前阶段、开庭阶段、庭后阶段四部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以期共同进步。
一、咨询阶段
律师在接待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过程当中,应当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发问,引导当事人准确叙述,并且应当将当事人的回答记录在案。
(一)事(关于交通事故的所有情况)
1.交通事故的大概经过(时间、地点、人员、如何发生等)
2.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是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哪家保险公司?是否是发生在保险期间?有没有报案?等)
3.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司机、实际车主、挂靠车主分别是谁?)
4.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5.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二)人(关于受害人的所有情况)
1.当事人受伤情况(查看鉴定意见或者死亡证明)
2.当事人的住院情况(住院天数、医嘱、护理陪护等)
3.当事人的居住和工作情况(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点、学籍证明等)
4.当事人的被抚养人情况(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情况,当事人以及被抚养人的婚姻、生育情况)
5.当事人的诉讼预期
(三)财(关于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情况)
1.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情况(车辆等物品损失有没有定损?定损的金额?等)
2.当事人的费用支出情况(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支出情况、各方垫付的金额等)
3.当事人的误工损失(当事人的工作及工资情况、工资发放形式等)
二、庭前阶段
律师在与当事人的沟通洽谈过程当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委托意向,那律师接下来的工作将是告诉当事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收到所有的材料之后将会涉及到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需要准备以下诉讼材料:
(一)当事人自己要准备:
1.身份证、户口本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相关证明材料
4.城乡代码表或房产证、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凭据等
证明目的:
1.伤者有被抚养人需要伤者抚养,被抚养人共有几个抚养人;
2.伤者受伤之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赔偿应当适用城镇标准;
(二)找交警大队:
1.事故认定书
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
4.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
5.死亡证明
证明目的:
1.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
2.证明各方的责任比例;
3.明确司机(和车主)的身份信息;
4.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5.证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三)找医院:
1.医疗费发票
2.用药清单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出院记录
证明目的:
1.证明伤者的住院天数、花费的医疗费等;
2.根据医嘱情况证明营养期、误工期;
(四)找鉴定中心:
1.鉴定报告
2.鉴定费发票
证明目的:
1、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以及三期(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
2、鉴定费的金额
(五)找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
2.工资银行流水
3.停发工资证明
证明目的:
1、伤者的误工费;
2、伤者受伤之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赔偿应当适用城镇标准。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南昌地区+2019年标准)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
2.营养费=(20元/天—50元/天)*住院天数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报告确定
注:起诉时可以根据鉴定报告中鉴定的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计算,但是南昌地区法院一直只支持住院天数为营养期、护理期。如果医嘱注明需要加强营养、加强护理,可以按照鉴定报告确定营养期、护理期,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5.伤残赔偿项目
伤残赔偿金:
33819元/年(14460元/年)*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注:
(1)伤残系数确定:1级为100%,二至十级以10%比例依次递减。
(2)如果伤者有多处伤残,伤残系数的确定: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附加系数1%(2%...N%),如:伤者有一处十级、一处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1%(20%+1%)。
(3)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括号中为农村标准。
6.被抚养人生活费: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
20760元/年(10885元/年)*(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2)18周岁-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20760元/年(10885元/年)*20年*伤残系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20760元/年(10885元/年)*【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20760元/年(10885元/年)*5年*伤残系数
注:当有其他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人数
7.精神抚慰金=3000元—50000元
注: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注:
(1)误工期间以医疗机构的证明、医嘱为依据,但误工时间最长不超过定残前一天。
(2)按照南昌地区法院的标准,误工费分三步走:固定收入为准;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职工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收入标准(城镇居民)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其收入标准(农村居民)。
9.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工资或参照当地护理标准(93.5元/天)*护理期限计算。
10.交通费=一般是十元/天*住院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则赔偿项目为:
(1)死亡赔偿金
(2)被抚养人生活费
(3)精神抚慰金
(4)丧葬费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开庭阶段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主要明确以下问题:
1.事故发生的大概经过
2.责任划分
3.原告起诉被告的依据
4.赔偿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
(二)被告答辩,主要明确以下问题:
1.是否认可诉讼主体
2.是否认可原告赔偿数额
3.是否认可责任划分
4.是否有垫付的情况
(三)法院一般会归纳如下争议焦点:
1.原告的赔偿数额
2.原告的赔偿标准
3.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4.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5.本案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
(四)辩论阶段一般会根据如下焦点来辩论:
1.关于原告的赔偿数额(原告是否有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赔偿项目计算依据、非医保费用由谁承担、是否有垫付情形等)。
2.关于原告的赔偿标准(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原告是否在城镇居住或工作、原告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的时间、原告是否是属于失地农民等)。
3.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责任划分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向相关部门复核过、责任划分不合理的原因等)。
4.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行为或者履行职务的行为等)。
5.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本案是否出现了免赔的情形、免赔情形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将免赔情形约定在保险合同当中、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赔情形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等)。
四、庭后阶段
案件开庭结束之后,律师主要做以下工作:
1、及时地写好代理词交给法官,并和法官再次沟通本案的情况。
2、律师收到法院法律文书之后,应及时地通知本案当事人,交付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上诉期等法律期限。
3、如果当事人拖延领取法律文书,应当及时地向当事人所在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4、如果当事人不需要上诉,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指导当事人如何领取赔偿款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5、制作结案报告,将本案装卷并存档。
附:疑难问题
1、有多个被抚养人时,只能计算几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被抚养人由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护理依赖费用如何计算?
定残后受害人需要护理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及系数: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作者:黄家明律师/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一、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定义: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车辆可能是在启动、行驶、转弯,也有可能是减速、后退、停止,车辆的运行速度、方向和目的等因素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
(3)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事故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4)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主观上是过错或意外;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意外则指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即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不能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确实有损害结果。
2、如何区分该交通事故是否为刑事案件?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双方当事人针对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先行和解。
2、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可以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直接诉讼。)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注:
(1)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4)交警队因鉴定检验的需要,可以暂时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但必须在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取车,不可以任何理由持续扣留车辆。
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图:
注: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何时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②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③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如果双方想协商处理,应告知当事人注意的问题:
①双方签订协议尽量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②涉及肇事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构成犯罪的,如果和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定要确定死者直系亲属的人数,要确保所有直系亲属都到场同意协议并签字;
③如双方难以协商,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受害方同意后最好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这样很可能由实刑判缓刑,而且法院的调解效力较高,受害方家属很难对生效的调解反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二、民事赔偿部分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要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侵权责任法》第6章
5.《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6.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责任划分:
总体划分原则:
1、被保险车辆有责,在无免赔情形下,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若有商业三责险,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2、仍有不足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机动车之间,按照过错原则划分,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按照无过错原则划分,若非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且机动车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瓷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强险赔偿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赔偿限额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免赔情形
(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 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具体责任承担主体:
1.因租赁、借用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所有人若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机动车买卖交付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3.转让拼装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上述行为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5.肇事者逃逸后,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依责任限额赔付。肇事车辆不明或未上交强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再向肇事者追偿。
6.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但因驾驶人盗窃、抢劫或抢夺导致的情形除外。
7.以挂靠的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8.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且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9.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10.驾校培训过程中,学员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1.因道路管理维护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已尽到规定义务的除外。
12.因行为人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13.未按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的强行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交通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4.机动车因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15.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范围、证明标准及计算方式: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内物品损失费、停运损失费,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应承担价值相当车辆重置费。
证明标准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而言,计算误工费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元/天)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元/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计算也区分两种情况,即: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护理人数(≤2)。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以吉林省标准为例)。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仅有一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责任系数×赔偿年限
②有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注:
伤残系数,即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具体的伤残等级,也是赔偿的计算依据(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 70%,五级伤残 60%,六级伤残 50%,七级伤残 40%,八级伤残 30%,九级伤残 20%,十级伤残 10%)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30%;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具体而言,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扶养人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扶养人的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的年龄在60-75周岁之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②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③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没什么特殊嘛!其实,交通事故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也是最复杂的侵权案件。
复杂性体现在:
一是牵涉的法律关系多,除了侵权法律关系外,还有合同法律关系,借用关系、挂靠关系、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等;
二是案由多样,民事部分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刑事部分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三是法律规范多,牵涉到《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四是赔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各省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自成一体,没有统一的标准;
五是相关赔偿数据更新快,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比如年平均工资、年人均消费支出等;
六是刑民交叉情况多,很多民事案件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笔者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将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要点进行综述,为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
要点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是各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采信该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一定要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否则,在诉讼阶段提出,法院将认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如果提出过复核申请,即使复核后维持了原认定,诉讼阶段如果有证据一样可以推翻原认定。
还有一种情况,非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出现场或派出所出现场,仅出具事故证明书,有些会划分事故责任,有些不划分。
在交警部门不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形下,就需要法院查明后依法划分事故责任。这时,律师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要点二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
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一般只表述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除“无责任”和“全部责任”好理解以外,其他责任的责任比例究竟是多少,还要结合事故双方或多方的性质来确定,并不固定。
法院依法划分事故责任时,一般直接表述为具体的比例,方便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责任除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机动车一方无责时,交强险是在无责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交强险均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不是按责任比例赔付。这是交强险与商业险的重大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之一,直接影响犯罪的认定。
要点三 管辖法院的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被告一般有多个,受害人可以选择,除了户籍所在地以外,还可以选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主要意义在于事故跨越了县(区)、省界,两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管辖法院选择的意义在于,赔偿标准的地区化差异,受害人选择赔偿标准更高的地区法院管辖,获得更多的赔偿。以前,城乡赔偿差异存在的时候,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下的赔偿结果差别巨大,选择异地管辖的情况更为普遍。
要点四 民事案由的确定
任意一方是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民事诉讼的案由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要点五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竞合
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同时也构成工伤。竞合的情况下,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并无统一、明确的司法观点,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合理设计理赔的顺序和诉请,将对最终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这是真正考验律师能力的时候。
要点六 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会主张免赔。机动车驾驶人的抗辩往往集中在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赔事项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比如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一般来说,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即保险公司一方。如何举证和抗辩,如何抓住要害,非常考验双方的庭审能力和实务经验。
要点七 刑民交叉情况下的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往往与刑事犯罪有交叉。过失驾车致人死亡、重伤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驾车撞人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刑民交叉情况下,民事赔偿是否有所不同,是提起刑附民诉讼有利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有利,刑事谅解是否有助于民事赔偿的诉求等等,都是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出判断和取舍,从而争取最大的利益。
要点八 特种车辆事故的赔偿
特种车辆造成的事故分为两种,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和特种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前一种属于交通事故,赔付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无异,但后一种情况下的保险赔付存在巨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交强险是否赔付上。律师的代理意见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赔付结果。
要点九 机动车方损失的救济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除了赔付对方的损失外,自身的损失能否相对方主张?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不存在问题,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能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吗?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这一做法其实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机动车一方处理得当,其实是可以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
在法院不支持或者对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其实还是有救济途径,即请求本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将索赔请求权让渡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要点十 各赔偿项目法律实务问题提示
一是死亡赔偿金。牵涉到赔偿年限、赔偿标准,注意法庭辩论终结前官方数据。死亡赔偿金不同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标准也不同,可以争取双赔。
二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有关,伤残等级又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时机,鉴定的程序,都需要仔细考量和设计。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全国各地尺度不一,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准确运用。
三是医疗费。医疗费相对简单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病历资料和发票,需要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和手术记录,以便确定非医保用药比例。有些省份不扣除自费药,但支持扣除是主流,只是扣除比例个案差异较大。
四是误工费。误工费的争议很大,集中体现在收入的证明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上,加上很多劳动者通过现金发放工资,证明难度更大。误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住院加医嘱休息时间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少者优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问题,也是非常大的争议焦点,情况不同,赔付与否结果差别很大。
五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不统一,可多可少,主要看住院时间和医嘱是否载明“加强营养”字样,但总体数额不是太多。
六是护理费。一般区分市区医院和郊区、乡镇医院,护理费用不同。还区分院内和院外,院内标准要高一些。需要注意的是,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的护理费用一般会被扣除(当事人不主张除外)。
七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务中关于未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没有争议,关键在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的认定上,退休、低收入等情况能否作为判断标准争执不下。部分法官在判决时,忽略了赔偿总额,导致实际赔偿数额已经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的人均消费支出。
八是交通费。一般都没有票据,由法官酌定。
九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残疾的情况下,该费用不高,但牵涉到截肢等需要安装义肢的情况时,假肢费用根据伤者的年龄情况,数额浮动巨大。但是,假肢安装相关标准确定的费用远低于市场价,这时就考验当事人双方的能力和水平了。
十是丧葬费。标准明确,唯一需要考虑的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十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和过错程度,5000~50000之间确定数额。
十二是诉讼费和鉴定费。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部分省份和个别法官判决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必须要掌握以上所有的法律实务要点,多研究判例,并实时关注行业最新动态和相关数据发布。当事人甚至没有研究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很难胜任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代理工作。
代理律师必须需加强学习和研究,案件代理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立场,综合、灵活运用各类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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