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3:14: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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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挽回婚外情未果后,经事先踩点并精心伪装,他驾车撞向了对方……2020年9月16日,经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某未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
普通肇事还是故意撞人
“警察同志,我开车不小心撞上了一辆三轮车,对方车上两个人受伤了,请你们赶快过来处理……”
2019年4月13日7时28分,镇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到了案发现场后,民警看到,6米多宽的非机动车道上,一辆顺行的绿色别克旅行车和一辆逆行的三轮车迎面相撞;旅行车无刹车痕迹、气囊都已弹出,三轮车车头损毁严重,车上的男性驾驶员及一名女性乘客因伤送医,其中女性伤者于当日8时50分不治身亡。
接受现场询问时,毫发无伤的旅行车司机韩某神情淡定,称其不慎撞上对方。现场勘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拟以交通肇事立案初查。
“今天早上的事情就是韩某故意开车撞的我爸妈,你们一定要严惩他!”当日中午,被撞身亡的被害人顾某之女小张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母系被韩某故意撞死,警方旋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引导侦查,补充证据还原真相
2019年4月24日,该案首次提请镇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韩某为何上班时间驾车出现在非上班路线?韩某在6米多宽的非机动车道借道行驶,明明可以观察到逆向驶来的三轮车,为何在没有刹车的情况下发生如此惨烈的碰撞且自身安然无恙?被害人丈夫和女儿反映韩某与被害人有感情纠葛并曾扬言报复,是否属实?
镇江市检察院受案之初便觉得该案疑点重重,遂组建办案组展开审查。办案组讯问韩某后全面归纳了案件疑点,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直觉让他们坚信,这绝不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但韩某只有一次有罪供述且未能供述整起杀人案件细节,之后更是全盘翻供,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韩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是,镇江市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指派办案组成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办案组首先建议侦查机关调取韩某的车辆轨迹监控。经查,韩某除案发当天驾车出现在案发现场,2019年4月10日也曾在相同时段驾车走过相应路线,并在非机动车道路口等候7分钟。经反复比看监控,办案组发现更为蹊跷的一幕:同年4月10日、13日,韩某驾车时均将被子放在膝盖处并佩戴安全帽,还使用床单将自己固定在驾驶座椅上。
为最大可能重建、还原案发现场,办案组建议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实验结果表明,案发当时视野开阔,能够看清三轮车内驾驶人轮廓,路面也有较大避让空间。相关鉴定意见和证据也显示,涉案旅行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韩某早在1997年就已取得驾照,驾驶经验丰富。
种种客观证据让检察官们确信,韩某涉嫌故意杀人。但由于其拒不认罪、犯罪故意难以查明,办案组又引导侦查机关提取了被害人手机短信、通话录音并走访了10余名证人,最终查明:韩某因与被害人存在感情纠纷,多次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滋扰,并多次扬言准备购买汽车撞击被害人。
就这样,办案组先后3次会同侦查人员研究案件并就23条具体事项引导侦查取证,最终凑齐了案件的整个拼图。
因畸恋生恨,威逼无效蓄意报复
事情要从2017年7月说起。当时,韩某与被害人顾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约定顾某离婚后两人结婚。2018年3月,顾某未与丈夫张某离婚,提出和韩某分手。为迫使顾某回心转意,韩某多次给顾某及其女儿小张打电话、发短信,扬言要制造交通事故杀害顾某、张某。
2019年1月14日,韩某买了一辆二手绿色别克牌赛欧旅行车。同年4月10日早上,韩某戴上旅行帽、安全帽、口罩、眼镜框,将事先准备好的被子铺在腿部,用床单将自己固定在汽车驾驶座位后,开车至顾某夫妇上班必经的某非机动车道停车等候,但因顾某夫妇未出现作罢。
2019年4月13日7时许,韩某再次做好上述防护后,又驾车沿顾某夫妇上班必经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缓慢行驶。发现张某骑三轮车载着顾某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后,韩某左打方向盘迎面撞了上去……
案发后,韩某以车祸为由分别拨打120、110,被害人之女小张了解情况后亦报案。至此,韩某因畸恋生恨、蓄意驾车撞人并致一死一伤的事实水落石出。
此外,针对讯问时韩某对其前科劣迹支支吾吾的情形,办案组又引导侦查人员对韩某过往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深挖,最终推动侦查机关对韩某在2017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韩某时而供述时而翻供,但镇江市检察院认为,该案间接证据已形成锁链,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韩某提起公诉。2020年8月,镇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年9月16日,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作出如上判决。
“这起案件是我们在‘捕诉一体’改革后办理的首起重大刑事案件。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促成我们与侦查机关会签了《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实施办法》,有效提高了全市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镇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金庆华对记者表示。
来源:正义网
超员载客后
安全隐患也在悄悄潜伏
你以为的“挤一挤”和“顺便”
也许给事故埋下了“祸根”
前不久
在埇桥区大泽乡某路段
交警二大队开展违法整治时
发现一辆核载5人的轿车
后座人数较多
经核查
后面竟挤着
4个大人5个小孩
超员4人
原来
驾驶员及乘客都是一家人
因路程较近
小孩较多
为图方便
抱着侥幸心理挤在一辆车了
不料被交警当场查获
民警责令驾驶人将
超出的人员进行转运后
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200元的
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不要认为
多几个人挤一挤没事
生命不能再重来
侥幸心理不能有
超员有多危险?
质量越大,惯性越强,这是基本的物理常识。超员车辆因载重大惯性强,其制动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危险性也随之增大。而如果是严重超员,更是容易发生爆胎、制动失灵、转向失控、侧翻等意外。
超员还会加重事故严重程度。在车上,“安全带、座椅、车身”依次为乘客提供安全防护。但是对超员乘客来说,他们没有安全带的防护,后两级防护基本失效。因此,在大多数的交通环境下,超员乘客均暴露在伤亡风险中,他们不仅更容易受到伤害,而且受到的伤害更严重。
使车辆不稳定
超员超载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得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容易爆胎、失控
如果严重超员超载,客车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
让逃生和抢救变难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自燃等意外情况时,超员超载给乘客逃生、抢救伤员带来极大困难。
更容易铤而走险
超员超载往往躲避检查,和执勤交警“捉迷藏”,不是超速行驶就是夜间行驶。
加重事故程度
在车上,“安全带、座椅、车身”依次为乘客提供安全防护。但是对超员乘客来说,他们没有安全带的防护,后两级防护基本失效。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们不仅更容易受到伤害,受到的伤害也更严重。
超员该如何界定?
01
机动车的核载人数是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通法规中关于”超员“的规定中,并未对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等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数量”。所以,一辆核载5人的汽车,多出来一个儿童(即使是怀抱在父母怀中的婴儿)也属超员。
02
家用车辆设计中,每个核载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气囊、安全带等,超出的人员,是处于完全没保护状态的。也就是说——超载的孩子或者婴儿,在出现事故时,是完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
超员载客严重危害
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一旦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人将会面临沉重的代价
你都了解吗?
一起来看看超员的成本
法律成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员交通违法,均要付出相应甚至沉重的法律成本。
? 公路客车超员
未达20%的,暂扣机动车+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以上不足50%的,暂扣机动车+5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并一次性记12分
50%以上不足100%的,暂扣机动车+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并一次性记12分
100%以上的,暂扣机动车+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并一次性记12分
? 校车超员
未达20%的,暂扣机动车+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以上的,暂扣机动车+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并一次性记12分
? 公路客车、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超员
未达20%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0%以上的,暂扣机动车+2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并一次性记12分
? 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员
20%以上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超员的
200元罚款
?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车违反规定载客...
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0元
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
此外,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超员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只要存在严重超员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发生事故与是否罪成没有关系。
经济成本
扣留车辆,转运乘客,既耽误了时间,影响了营运,又要承担转运费用。
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超员,看似图方便或多赚钱,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可能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
职场成本
从事出租车、网约车、校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一旦涉嫌严重超员,驾驶证将会被降级,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
驾驶超员车辆极易引发群死群伤、影响恶劣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追刑,以下后果在所难免:
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公职人员被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家庭成本
因超员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因超员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政审的通过。而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
社会成本
因超员的事故后果影响深远,无数家庭的破碎,致伤后的家庭危害、致残后的家庭危害、死亡后的家庭危害,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交警提醒
行车上路,安全一点也不能少
驾乘车辆,人数一个都不能多
拒绝驾乘超员车辆
把安全出行记在心
从我们自身做起
来源:宿州交警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情况(①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途经的路线;②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状况等)。
(2)机动车权属、型号、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天气、视线、机动车速度、驾驶人、同乘人员及所载货物情况(①核载人数、重量;②实载人数、重量)。
(4)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精神状态、驾驶人或机动车的危险状态(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⑤严重超载驾驶)。
(5)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
(6)机动车有停止状态的,驾驶人有无设置警示标志,及设置警示标志的距离等。
(7)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
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8)驾驶人驾驶资格状况,机动车保险状况。
(9)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的动机、目的。
(10)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带离动机、目的和去向。
(11)有无肇事人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或指使、强令肇事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发生事故及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4、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
(2)肇事机动车的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5)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6)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机动车辆所有人、雇佣人、单位主管人员、目击者、乘车人员,调查了解:交通肇事的车辆权属、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人行为表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后果及事故现场等有关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及所载货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酒后驾驶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1、与人身有关的书证。包括:
(1)受害人医疗、死亡记录;
(2)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票据;
(3)涉案人员驾驶资质证明;
(4)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
2、与物有关的书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的权属证明(购买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等);(2)受损机动车及路面设施修复费用的票据;
(3)受损机动车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
(1)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DNA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
(1)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鉴定;
(2)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撞击残片等物品的鉴定;
(3)机动车型号、种类、标志、外型、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包括:
(1)机动车安全性能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3)交通事故认定;
(4)受损财产估价鉴定;
(5)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第一现场或其他现场)。包括: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和单位,道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涉及危险物品情况,抽血或提取尿样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2)涉案机动车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事故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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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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