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怎么判,车祸死亡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时间:2022-11-23 00:35: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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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怎么判,车祸死亡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 起诉车祸赔偿流程和费用,车祸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 边牧悄悄尾随主人出门造成交通事故,法院这样判→
  • 交通肇事罪中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法条依据探讨
  • 起诉车祸赔偿流程和费用,车祸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一般车祸一年没有起诉并不会失效的,因为出现交通事故后,期间产生出来的纠纷,这种会被判定是民事纠纷。正常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诉讼时间是三年,并且这个起诉时间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当天时间开始计算的。

    起诉车祸赔偿流程和费用如下:

    1、首先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跟法院起诉,比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住院费凭证、住院期间的诊断凭证、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等。

    2、当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资料后就会进行审核,如果满足立案条件,就会受理这个案件,同时进行立案。

    3、当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当天时间开始计算,在5天时间内会把诉讼书的副本,传送给对方当事人,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进行书面答辩。

    4、对方当事人是需要在接受法院提供的诉讼书副本当天开始计算,在15天时间内进行书面答辩。

    5、接下来法院就会对这个案件进行开案审理,最后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做出判决。

    起诉车祸的费用主要有两个部分,其中案件受理费是需要看赔偿金额来决定。一般赔偿金额在5万以下,不用额外支付费用。如果超过5万元,可是没有达到10万元,就会按照1%的比例收取。至于申请费是需要看调解书、仲裁机构根据规定做出来的判决、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益等费用来决定的。

    边牧悄悄尾随主人出门造成交通事故,法院这样判→

    边境牧羊犬竟然悄悄尾随主人

    上街遛弯

    不料突然横冲过公路

    导致电动车翻倒两人受伤

    案情回顾

    湘潭的刘某饲养了一只灰白色的边境牧羊犬,狗龄7岁,重70斤左右。

    2021年11月23日19时许,边境牧羊犬悄悄尾随主人刘某遛弯(刘某称并不知情),边牧犬未栓套狗绳。此时,陈某搭乘亲戚文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梧桐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青光村横塘组地段,刘某的边牧犬突然从路边跑出来,撞向行进中的摩托车,造成陈某和文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肇事犬

    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41907.47元。出院诊断:左肱骨髁粉碎性开放骨折、左踝及足背部挫裂伤。经鉴定:陈某手术治疗后,遗存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限为21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出院后门诊治疗费5000元左右;届时取出左肱骨处内固定,预计治疗费10000元左右。

    边牧犬导致受害者九级伤残

    文某受伤则较轻,与刘某达成相关赔偿协议后和解。出院后的陈某主张刘某赔偿损失309188.22元,未果,遂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另查明,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台铃牌电动两轮轻便车未办理行驶证,该车存在违规安装雨棚的情况。文某和陈某均未佩戴头盔。

    法院审理

    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赵紫剑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图和勘查笔录,对案涉边境牧羊犬、案涉摩托车的情况进行了勘查。

    法官勘查事故现场

    经过多方了解,考虑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大,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做调解工作,引导各方认识到自身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寻求各方共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自愿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损失10万元,并于10月27日当庭兑付完毕。

    兑付现场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虽称并不知道边境牧羊犬尾随自己出门,但养宠人或者管理人仍需要肩负起管理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及时为饲养的动物尽到接种疫苗、圈养、栓系绳套等管理义务。此外,关于饲养动物的认定,除了案例中的宠物,还包括饲养的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对临时收留的流浪猫狗的饲养,即使时间短暂,但处于管理状态的,仍可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转自:湘潭县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交通肇事罪中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法条依据探讨

    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一般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不予赔偿的。立法者的大致理由在于已经追究了被告的刑事责任,如果再苛以大额的民事赔偿,其得到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小,反而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故在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会支持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但其中有一个罪名比较特殊,即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此罪名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一般会得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其法理依据在其他法律学者或者律师的文章中,已经进行过相关论述。本文只是就其中的法条依据进行探讨,以飨大家。

    通常意义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直接依据。上述条文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可见上述规定并未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其中。但该条接下来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在交通肇事罪中,赔偿责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该条规定的只是赔偿原则,即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如何赔偿的问题。并未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范围说清楚。真正将上述赔偿范围阐述清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在翻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一千一百八十三的规定,就会发现,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

    至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可以得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路径得以完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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