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13:0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北京交通事故怎么网上立案,入法院打官司程序】,以下3个关于【北京交通事故怎么网上立案,入法院打官司程序】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网上立案和网上庭?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好多地方法院都开发了网上立案和网上开庭的系统,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云法庭”等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联系法官、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诉讼服务。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也防止了疫情的传播。可以说疫情进一步促进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北京法院为例,可以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注册后,进行立案,网上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立案成功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开庭时根据法院提供的账户密码用手机或电脑登录北京云法庭就可以视频开庭了。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如果今后大家有法律方面的困惑请记得点赞、关注后在评论里留言,我会给大家提供免费的咨询。
17.问: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在特定期间停止进行,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异常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新冠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但并非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纠纷,均应中止诉讼时效。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虽有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但该事由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所以,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合同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8.问: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几种分别处理的情形:(1)法院诉讼延期。就北京地区来讲,企业立案的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2)仲裁案件延期。北京仲裁委员发出通知,将原定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决定延期进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立案事宜要求尽量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3)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19.问: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受到损失,也都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发生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放任不能履行合同损失的扩大,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止损;如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也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20.问: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会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支持撤销请求。
21.问:疫情期间,因疫情防控原因影响商铺租赁使用的,怎么办?
答:参考现有司法实践裁判要旨,如商铺承租人短期停业后又开业经营营业额下降等,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但如属于受到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例如农贸市场内的商铺,可能面临长期关闭或永久性关闭的风险,此时应当考虑因疫情影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且,目前北京市在防控疫情时期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措施已经出台,如出现前述租赁租金问题的,亦可以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参考依据。
22.问:疫情期间,因疫情防控原因影响写字楼租赁使用的,怎么办?
答:参考现有司法实践裁判要旨,如因疫情防控并不会对写字楼的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如相关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承租人确有证据佐证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较长时间的,可以结合停工时限、租赁标准、停工损失等要素酌情确定是否减免相应租金。
23.问:因疫情原因,小微企业作为国有出租单位的最终承租方,是否有权要求减免房租?
答: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及《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等相关规定,减免对象包括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终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的,则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并应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故,若小微企业作为国有出租单位的最终承租方,有权要求减免房租。且,依据现有规定,应依据转租方是否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区分减免操作方式,具体分为如下两种情况:1、转租方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由出租方、转租方分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减免租金;2、转租方为非上述国有单位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按标准为转租方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等方式要求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方合理分担减免额度。因此,建议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据实选择租金减免操作路径。
接下来
我们将陆续推出11期
《百问百答——房山区疫情防控期间
涉停工矛盾纠纷法律指引》
敬请关注!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采取十项举措全力服务首都疫情防控工作。一起来看!
★疫情防控法律咨询专家组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北京市律师协会组建的疫情防控法律咨询专家组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涉疫法律问题分析研究,根据党委政府要求,对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法律意见。
★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服务
结合全市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值班律师团队,保证12348热线正常运转、法律服务“不打烊”。分析研究疫情期间群众咨询需求,设置劳动争议类、合同纠纷类、婚姻家庭类、综合类专业坐席,开展咨询分类“精准”解答。拓展热线平台服务方式,积极启用视频咨询功能,提供线上面对面、无接触式的法律咨询服务。
★开通公证服务绿色通道
发挥北京市涉台公证服务中心作用,安排市公证协会专门人员开展咨询服务,提供现场审查核验涉台文书服务。公证机构开通一线防疫医护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紧急公证事项办理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加急出证。
★创新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组织方圆、长安公证处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工作,有效解决受疫情影响长居国外的北京市户籍人员无法及时回国办理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益的公证文书难题。与我国65个驻外使领馆建立工作联系,明确“公证机构—驻外使领馆—当事人”三方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声明、委托、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等15类公证事项,采取线上视频连线方式办理,有效满足相关人员国内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涉疫司法鉴定提速办理
各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涉疫司法鉴定,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诉讼活动、行政执法和纠纷解决提供技术保障和证据支持。
★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再升级
法律援助中心实行法律援助申请预约登记,持续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对涉疫情的刑事指派案件快速受理、快速指派。
★拓展法律服务方式,为群众获取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启用仲裁服务新模式。北京仲裁委员会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无接触仲裁服务新形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填报仲裁申请信息”与“线下邮寄仲裁申请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将申请仲裁所需的材料及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人员完成立案工作。仲裁庭将现场开庭变为网上开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完成开庭程序,保证大多数案件庭审如期进行。畅通线上申请办理公证渠道,打通北京法律服务网、北京掌上12348、中国公证网、微信城市服务等多个通道,为群众在线申请办证提供便利。落实中小微企业办理公证主体身份告知承诺制,助力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
★优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服务
协调大学(学院),为在校学生统一办理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对急需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因疫情或疾病等原因无法到现场领取证书的申请人或身在外省市的申请人,积极协调相关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代为发放,或者将证书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请人。
★编辑整理《新冠疫情防控期复工达产等重点政策汇编》
为推进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达产,着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拓展就业岗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有关专业律师就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举措及时梳理汇编成册。便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便于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掌握有关复工达产、纾困解难政策。
★编辑更新《新冠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2020年发布的《新冠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基础上,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新需求,继续更新修订相关法律指引。
文章来源丨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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