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47: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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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恩施1月16日电 (田茂华)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近日出台一项交管举措,如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将当做命案来进行处置。
恩施州地处湘、鄂、渝三地交汇处,全境都是山地。1月14日,恩施州公安局出台了《恩施州公安机关“把亡人交通事故当命案”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如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交通管理局负责人、交警大队长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本数)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州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副局长、交警支队长和分管事故处理的支队负责人及时到达现场。
事故发生后,警方要从人、车、路、管理等方面开展事故成因分析,包括驾驶人基本信息,是否有“三超一疲劳”行为,是否有酒驾、毒驾违法行为。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及近三年交通安全违法记录,近三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通知显示,重点车辆发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严格执行“三彻查一移送”制度。对涉亡人事故驾驶人,有开车接打手机、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陋习行为以及有交通肇事记录的,一律纳入重点驾驶人管理。
此外,行政机关及事业、企业单位车辆肇事的,倒查所在单位日常管理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有无电话家访、入户家访、观看警示教育片等记录;有无签订农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安全行车承诺书等。
通知还要求,公安机关要精细精准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对因道路安全隐患引发事故或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的,拟出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抄告相关部门,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要制作警示宣传新闻,最大限度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完)
2022年9月5日,黑龙江绥化市一女子醉酒后驾驶奥迪小轿车,闯红灯、追尾一辆四轮电动车后又撞飞行人3人,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肇事者韦某琦已被警方控制。网友对韦某琦认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产生巨大分歧,那么在实践中对醉驾到底构成什么罪是怎么认定的呢?
2022年9月5日中午12时24分,韦某琦(女,24岁)就已经喝得烂醉,驾驶着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在黑龙江绥化兰西县城正阳街发生交通事故。
当时,韦某琦驾驶正驾驶着奥迪沿兰西县城正阳街由北向南行驶,在经过正阳街与通河街交叉的十字路口时闯红灯通过,追尾一辆四轮白色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后韦某琦又撞飞3名由东向西方向过路的行人,其中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有网友认为“醉驾致人死亡的一律死刑,因为者于故意杀人无异”,还有网友认为醉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重处。
从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大家都对韦某琦这种喝酒后还驾车害人害己行为表示深恶痛绝。您认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构成什么罪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网友们的法律直觉还是挺不错的,醉驾情节严重的是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的最高刑期都可到死刑。
一、醉酒驾车肇事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指导案例第910号陆华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华酒后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目前所了解情况,在本案中韦某琦撞飞2行人后,两人行人当场直接死亡,两人的死亡行为是韦某琦之前撞击行为导致,而非之后不救助等行为导致,韦某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警察和他人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案例第911号任寒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寒青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警察和他人车辆等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之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韦某琦明知自己已经追尾了四轮电动车后,仍继续冲撞导致2行人死亡,1人受伤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韦某琦喝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韦某琦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望大家谨记韦某琦血与泪的教训!
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要试图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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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说事,通俗讲法,我们关注8月2号唐山发生的一起恶性案件。
一男子驾车将一女子撞倒在地,有路人见状赶紧把女子拖离肇事车辆,但没想到那辆车再次启动,撞向倒地女子并反复碾压,然后逃逸。
唐山警方通告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矛盾将女友王某某驾车撞倒碾压后逃离现场,王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3时许,已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张某某的行为很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样是开车伤人,但不同案情罪名和量刑区别很大。
如果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故意,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客观上造成人员伤害,属于交通事故,最多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对是比较轻的罪名。
但如果开车撞向特定的人造成人员伤亡,则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比如本案明显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还是开车伤人,如果是在人比较多的地方撞入人群,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那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本案的张某某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会不会判死刑?
按《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不知道具体作案原因,但通过视频看到本案的杀人手段属于非常恶劣的那种,尤其是第一次撞倒之后又反复碾压的情节,会极大增加最终判决死刑的可能性。当然,准确量刑还得看审判的时候的情况,大家可以继续关注!
因为恋爱引发的冲突或命案时有发生,最后说一句:请牢记冲动是魔鬼,《刑法》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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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2017年—2020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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