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单方交通事故怎么立案,德化到哪里处理酒驾的

时间:2022-11-23 06:48: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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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化公安交警保平安 严查严抓酒驾不手软
  • 交通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什么,交通事故报案时限最长是多少?
  • 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审查哪些内容,怎样才能快速立案通过
  • 德化公安交警保平安 严查严抓酒驾不手软

    年关将近,春节前后是酒后驾驶的“高发期”,为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扩大影响,使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人心。1月25日上午,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对德化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的十一起酒后驾驶行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记者了解到,德化县公安交警多措并举,在城区道路持续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迅速将查获的酒后驾驶行为、酒后驾驶肇事事故、酒后驾驶单方事故等立案,移交法院判决。此次宣判的庄某等11人均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

    此次集中宣判,旨在使驾驶人员深刻认识酒后驾驶行为的危害,以此加强提醒和教育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交警提示广大群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害到驾驶人自身的安全,对于他人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请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抵制不文明、不安全交通行为,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法院单方交通事故怎么立案,德化到哪里处理酒驾的

    交通事故认定的条件是什么,交通事故报案时限最长是多少?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但现实中有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导致未能在第一时间报警,那么交通事故报案时限最长是多少呢?怎样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呢?

    网友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了两天了,现在报警还有用吗?

    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二是事故与车辆有关。

    2、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章行为,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按照这一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概念非常宽泛,司法实践中,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立案的案件,事故类型趋于多样。 数车数人相接,区分其是一起交通事故还是数起交通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有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场合。

    交通事故报案时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陈胡月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 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30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算。

    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陈胡月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五年,熟悉各类案件,主要擅长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案件。


    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审查哪些内容,怎样才能快速立案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主要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为据,认定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系起诉人单方递交。人民法院仅据此往往无力全部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众多起诉条件。诸如重复起诉、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等情形的认定,时常需借助被诉行政机关的参与。囿于证据材料所限,对于起诉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积极条件,及是否存在该条款其他各项规定的负面情形,从立案受理、审理、裁判的整个过程看,登记立案时的认定系阶段性的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被诉行政机关参与诉讼后,人民法院若是进一步全面查究,断定起诉的确存在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之处,则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通常以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前提,人民法院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等条款作出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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