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缓刑代理词(包庇驾驶人)

时间:2023-04-10 19:18:5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缓刑代理词(包庇驾驶人)

【兰州日报讯】5月12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肇事者张彩霞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被害人死亡,获刑6个月。而与张彩霞同车并目睹交通事故的曹得忠一个“善意”的包庇行为,换来的是被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2015年10月23日11时46分许,被告人张彩霞驾驶甘D36991小客车沿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安森小区门前路段时,恰遇郭某驾驶无号牌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南左转弯,两车相撞,致郭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得忠明知张彩霞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隐瞒事实,对民警谎称当时是自己在驾驶车辆,包庇张彩霞。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彩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罚》规定,被告人张彩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曹得忠明知被告人张彩霞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 □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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