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1:01:25来源:法律常识
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应慎重,明知借用人未取得驾驶证照,或存在醉酒、吸毒等行为的仍将车辆借出,如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要因自己的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2020年5月24日,刘某东驾驶一辆轿车载着夏某某,在青铜峡市宁朔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在一路口与前方同向行驶并在路口等候红绿灯的周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东因属于无证驾驶,找夏某某“顶包”,在将周某某送至当地医院后逃匿。交警认定:刘某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2020年10月9日,周某某向青铜峡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某东所驾轿车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10.22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并在垫付赔偿费用后,起诉刘某东、夏某某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查明,刘某东属于无证驾驶。夏某某是车辆所有人,并作为乘车人允许刘某东无证驾驶,在事发后顶替刘某东驾驶,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应共同向保险公司支付10.22万元。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起诉。
(案例来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本案中,刘某东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毫无疑问应对周某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两审法院为何判决夏某某与刘某东共同向保险公司承担其所垫付的周某某的全部赔偿款?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本案中,夏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同时作为乘车人允许刘某东无证驾驶,并且在事发后顶替刘某东驾驶,其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与刘某东共同对周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共同向保险公司支付其所垫付的全部赔偿款。
(钟玉珍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