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兰州市永登县“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时间:2023-04-10 21:22:56来源:法律常识

内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兰州市永登县“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2年8月22日12时9分许,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鳌塔村路段(省道233线83公里 120米处)发生1起小型轿车与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车正面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兰州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兰公交〔2015〕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兰州市永登县“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督办通知》(甘交委督办〔2022〕6号)要求,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本起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交通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和永登县政府为成员单位,并聘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以及检验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2日12时9分许,永登县河桥镇四渠村驾驶人朱某驾驶甘AY6M25号“斯伯特野玛牌”小型轿车(搭载2人),沿省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3公里+120米处时(永登县河桥镇鳌塔村路段),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太山乡太山村驾驶人周某驾驶的豫GD0781号“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AQ8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甘AY6M2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某,车内乘员马某文、赵某强3人被困,后甘AY6M25号小型轿车起火燃烧,同时引燃周某驾驶的豫GD0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起事故造成朱某、赵某强、马某文3人死亡,2车受损。

二、现场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调集附近执勤警力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防护,并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同时上报事故情况。接到报告后,省公安厅交管局,市、县两级公安局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永登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相关力量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步开展事故调查。救援工作累计出动警戒、救护、消防、清障救援车辆28台次,参与救援处置工作人员62人。

三、道路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兰州市永登县省道233线83公里 120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红古区窑街镇方向,北往永登县河桥镇方向),道路属性:省道,限速70km/h,双向两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为11米,其中机动车道单幅宽3.5米,非机动车道单幅宽为2米,两侧设有金属隔离护栏,事发地南北两公里范围内,设有路口警示标牌8个,弯道警示标牌1个,减速慢行、禁止停车警示灯4盏,限速(70km/h)标牌1个,中心现场位于省道233线78km﹢900m至84km﹢900米区间测速区域范围内。事发地点为沥青路面,由北向南系一般弯道路段,事发现场道路中心划有黄色虚线,事故发生时天气阴,路面干燥。

(二)路面痕迹

现场留有豫GD0781(牵引豫GAQ8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轮制动拖印长17.7米,甘AY6M25号“斯伯特野玛牌”小型轿车轮胎拖印长26.1米,道路东侧机动车道路面留有挫划印。经综合分析,根据路面挫划印确定为接触点,现场道路东侧车道路面留有车辆散落物,面积为8.4米×3.0米,中心现场标记有“A、B、C、D、E”五处参照标,甘AY6M25号小型轿车车体覆盖件抛洒至路面,经比对,车辆底漆为黑色,覆盖件粘贴有淡蓝色车膜。

(三)车体痕迹

豫GD0781(牵引豫GAQ8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头部位受火燃烧后损毁严重,受火面积为2.3米×0.9米;甘AY6M25号“斯伯特野玛牌”小型轿车整车燃烧,车辆前端有明显凹陷变形,面积约1.9米×0.7米,车内三名驾乘人员均死亡,因车辆受火燃烧,三具尸体尸表有碳化迹象,相貌及衣着因火灾无法辨认,但可判断出三具尸体均为成年男性。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甘AY6M25号“斯伯特野玛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车辆行至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在相对方向有可能会车的条件下强行超车,引发事故。

2.事故间接原因

豫GD0781号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AQ8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周某未确保行车安全,在车辆强制责任险“脱保”的情况下,违规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其随车配备的灭火器在车辆起火燃烧初期无法正常使用,加重事故损害后果。

经对事发地辖区乡镇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养单位、涉事的有关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调查取证,以上单位、企业及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企业相关证据资料等综合分析,该事故属于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1.朱某甘AY6M25号“斯伯特野玛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在相对方向有可能会车的条件下强行超车,造成三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驾驶人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于驾驶人朱某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予追究朱某刑事责任。

2.周某。豫GD0781号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AQ8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周某未确保行车安全,在车辆强制责任险“脱保”的情况下,违规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认定驾驶人周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赵某。新乡市昌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资格证,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仅停留在口头提醒,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没有进行激励、约束和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崔某保。新乡市昌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崔某刚。新乡市昌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车辆车主,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违反挂靠协议私自将车辆交由未经昌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考核批准的其他驾驶人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甘肃天天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在买卖销售二手车时,超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未涵盖二手车经营项目)。建议由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函告至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 新乡市昌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个别管理制度照搬照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疏于对挂靠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未对挂靠车辆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日常培训仅停留在口头教育层面,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存在糊弄、作弊和造假的现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岗前教育流于形式,经常性的安全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等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效果未严格落实,导致了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同时,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无现场处置方案,未对演练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未及时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新乡市昌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崔某保、车辆挂靠人崔某刚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将本起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抄送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由新乡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函告至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1.甘肃省兰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红古公路段。未认真履行日常养护巡查制度,日常记录填写流于形式,遇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议向甘肃省兰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事故发生地路查路检和交通秩序管理单位,履行永登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对辖区农村“两站一室”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路面勤务计划安排针对性不强,存在路面管控不精准的问题,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永登县公安局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永登县公安局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永登县公安局对河桥交警中队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

3.永登县河桥镇政府。未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交管站站长,未健全该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体系,辖区农村“两站一室”建设及日常工作开展流于形式,其中在事故调查组进驻调查期间,四渠村党支部书记、主任高某旺以辞职为由,拒不接受谈话,暴露出村级领导班子不担当的问题。建议永登县河桥镇政府向永登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永登县人民政府对河桥镇政府班子进行工作约谈; 永登县纪委监委对河桥镇镇长及时任四渠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动道路货运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风险辨识管控,认真梳理分析超限运输等关键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货运企业和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切实有力的举措,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遏制较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全面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持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切实加强“两客一危一大”重点车辆监管,依法严惩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出租、转让,车辆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勤务中,要科学安排勤务,增加巡逻频次,强化重点路段、时段巡逻管控,坚持全时段、全方位联勤联动,提升路面安全管控工作成效,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

(三)持之以恒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延续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经验做法,紧紧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大力发动农村“两站两员”多形式、多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农村“两站两员”送安全进村入户,重点加强国省道沿线村庄住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把宣传做到社区村社、做到场所学校、做到田间地头,提高宣传成果,强化宣传氛围。要紧紧抓住“两客一危一货一面” 重点车辆及“一老一少”重点群体,灵活采取教育、劝导、处罚措施,强化群众交通安全养成。


“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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