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0:04:02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22年5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小轿车,沿申城大道行驶至浉河区申城大道“华豫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徐某)相撞,致使张某、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损伤;头部损伤;桡骨骨折(右);髁关节骨折(左);跖骨骨折左足第一;腰部损伤;右侧第2、3、4、5、6、7、8肋骨骨折;左足趾骨骨折;骶骨区挫伤。原告住院9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全休期间1人陪护。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48046.53元。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1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及检查费1895元。原告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论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侵权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作为小轿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限额范围直接向原告赔付相应的费用。为伤残等级及“三期”而支付的鉴定费及检查费是确定原告损失数额的必要合理的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该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另一伤者未起诉,交强险不再预留相应份额,不影响其赔偿权益。本院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再预留相应份额。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两处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12686.44元。因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
【京尹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