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1:19:0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长春汽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乘坐公交车摔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避免了冗长的司法程序,减少了诉累。
据悉,2022年3月,原告孙某乘坐司机刘某驾驶的公交车上班,在车辆行驶时突然发生颠簸,将孙某从座位上颠起后摔落,致孙某腰椎骨折入院治疗。经鉴定,孙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孙某出院后多次就赔偿事宜与涉事司机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协商,因未取得进展,故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各项证据,被告刘某及公交公司对全部证据无异议。法官当庭对依法应保护的原告各项损失进行核算,并逐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
法官介绍,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实际上是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对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负有保障义务。承运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乘客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
法官提醒,大家在生产生活中都要小心谨慎,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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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谭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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