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3:23:51来源:法律常识
论法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无偿且善意的供乘人李某能否减轻赔偿责任?是否减轻了责任,请大家详看下文,但不管是否减轻,李某最终还是要自掏腰包进行了赔偿。所以在这里建议大家,如果您经常为亲朋好友提供免费搭乘服务,一定要把“座位险”配置好,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6日2时50分,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小客车,与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16日3时38分,关某驾驶重型货车与上述两车发生二次相撞,张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因赔偿协商未果,张某将杨某、李某、关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87282.43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杨某、关某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发生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无偿搭载张某,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李某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对好意同乘亦做出了相关规定,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本院判定减轻李亮的赔偿责任,其减轻责任数额计算方式为在三方分责后再行减轻30%。
裁判结果:张某胜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计算方式为在三方分责后再行减轻30%,最终承担了8000余元的赔偿责任。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为最终生效判决。
评析: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其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指出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好意同乘”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提倡亲友之间互帮互助,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同时也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若过分强调搭乘人的利益,加重供乘人的责任,则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同时,供乘人驾驶车辆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到一定的安全驾驶义务。
案例来源:(2020)京0112民初17472号判决书及裁定书(因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法院依法补正后出具了裁定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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