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4:08:34来源:法律常识
1月11日上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在西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尔后,陈某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辆车辆受损。
经鉴定,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构成轻伤,3人构成轻微伤。经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所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利用自主开发的“审查示证辅助系统”以图、文、视频的形式对证据进行了直观展示,并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辩护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的答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致5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据法律,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