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5:05:17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3日讯 今天,闪电新闻记者从青岛警方了解到,全市持续加大了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4月2日,青岛交警公布了5起案例,都是涉及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因违法驾驶造成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电动车骑手闯红灯肇事负主责
3月18日晚7时30分,交警城阳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在和阳路与黑龙江北路高架桥下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一人受伤。民警调查发现,齐某骑电动车沿和阳路东向西行驶至和阳路与黑龙江北路高架桥下路口闯红灯,与对行赵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据齐某介绍,当晚7时20分,他骑电动车行驶至该路口时,并没有按照信号灯指示行驶,认为路面车辆少,即便看到了红灯也没有停车等候,而是骑电动车直接通过路口,结果与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齐某骑电动车闯红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二:骑行电动车闯红灯发生事故负全责
3月30日19时40分,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海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香港东路路口处时闯红灯后,又沿香港东路西向东行驶闯红灯,王某驾驶鲁B7K2**号小型客车沿海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港东路路口处时,两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查,当事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案例三:快递三轮车撞伤行人担全责
2020年3月25日16时30分,贾某驾驶快递三轮车在青岛市市北区内蒙古路客运站门前路段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查,贾某为“圆通速递”快递员,下午在给客户送快递件途中,驾驶快递三轮车由内蒙古路东向西方向行驶,在右拐弯准备进入长途站院内时,因为拐弯速度过快,未及时观察到路面情况,快递三轮车前部与正在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倒地受伤,快递驾驶员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外卖送餐员骑行期间操作手机发生事故负全责
3月26日13时,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阳光山色小区门前与一辆停放在此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李某为外卖送餐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餐,在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合肥路西向东行驶的过程中用手机操作软件,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因躲闪不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停放在阳光山色小区门前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小型车辆右侧受损,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骑行电动车未按右侧通行发生事故负主责
3月28日12时5分,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19国道由北向南行至219省道周家村北方国贸超市门口处,与由东向北右转弯至此的黄某某驾驶的鲁H5H51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高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高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高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高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未按右侧通行的行为相比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高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王文龙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