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13:5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澎湃新闻
无锡江阴市15岁初中生吴林(化名)放学路上骑电动自行车将一名散步行人撞成植物人,构成一级伤残。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伤者200多万元的损失。吴林父母离婚,日常随父亲生活。7月21日,江苏省高院公布该案详情,吴林父亲向伤者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38万余元,其母需对前夫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澎湃新闻7月22日从江阴法院获悉,吴林是江阴某初中初三的学生,日常上学放学都是自己骑电动自行车。2020年9月12日20时,吴林上完晚自习骑电动车从学校回家。晚上光线黑暗,吴林行驶的车速过快,在经过一小区旁的道路时撞上正在散步的陈某。44岁的陈某被撞后倒地昏迷,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一年多,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22年4月,经法医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一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林负上述事故的全部事故责任,陈某医疗费用已花去100多万元。陈某的妻子作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江阴市法院起诉吴林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林因违规驾驶电动车造成陈某受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对陈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如果吴林的父亲不能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林的母亲应当共同承担。
今年6月中旬,江阴法院一审判决,吴林的父亲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38万余元,其母对吴林父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