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36:37来源:法律常识
中新网呼和浩特8月2日电 (记者 李爱平)中国铁路总公司呼和浩特局8月2日对外消息指,内蒙古首例铁路安全维权案近日宣判。
2018年12月31日22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82671号重型半挂卡车行驶至察哈尔右翼后旗大六号镇附近,在通过上跨集(宁)至二(连)铁路立交桥时,因雪后路面湿滑,驾驶员王某处置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毁桥梁南侧防护墙,车辆右前轮悬空于铁路线路上方,三片公路桥防护网片脱落侵入铁路限界。
受事故影响,集(宁)二(连)铁路中断行车7小时44分,造成9列客车、16列货车不同程度晚点,224名旅客退票,51名火车司机无法按时退乘。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忠车辆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7月26日,该案在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宣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大货车司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5条第1款(第六项)、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王某赔偿铁路部门退票费和加班费等损失共计41413.35元。
铁路部门提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