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03:14来源:法律常识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少鹏)交通肇事后能积极抢救伤员,赔偿损失,投案自首,华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陕DW3**7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华阴市罗敷镇桃园新村中巷道由西向东倒车时,将沿该巷道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史某撞倒,致史某受伤。被告人林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史某至医院抢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12月26日,史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史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17万元,协议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林某。
华阴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进良肇事后能积极抢救伤者,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林进良可从轻处罚,故对依法判处林某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