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10:14来源:法律常识
12月5日,太湖县法院行政庭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8月20日6时25分,胡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向南行驶至246省道112KM 600M处,将同向行驶的殷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碰倒,造成殷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殷某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胡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90余万元。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具体的赔偿数额逐项分析,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919138.21元。12月5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按时支付。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