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00:57来源:法律常识
唐山“追肇事者致死案”今判决:驳回原告赔偿60万的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网2月12日讯(记者 陈勇) 备受争议的唐山“追肇事者致死案”今日经过法庭审理,下午4点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
2017年1月9日,张永焕骑摩托车时与人碰撞,肇事逃逸后,被路过并目睹此事的朱振彪追随,最终其站上铁轨,不幸被撞身亡。
10个月后,死者儿子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将追赶者诉至法院,索赔60余万元,称将在法庭上寻求查出父亲真正的死因。接到法院应诉通知的朱振彪觉得很冤枉,“明明是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被告。”
此事件追随视频被传至网络,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包括部分法律界人士也观点不一,大致分为两个阵营,一方认为应是见义勇为,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觉得追击过程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天(2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代理律师都到庭参加了庭审。下午4点半,法院判决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代理律师周存鹏在接受紫牛新闻采访时说,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永焕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各发表了代理意见。
原告方(张殿凯方)认为,朱振彪追随张永焕的行为是追击,明显存在过激言行,比如进行言语的威胁,夸大了肇事的原始事实,有击打张永焕的情节。张永焕情绪激动以后,朱振彪还继续追,这种行为明显不适当,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方(朱振彪方)认为,追随肇事者主观上为了等待交警或相关执法机构的到场,去控制张永焕。具体在追随的过程中,朱振彪的行为始终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在张永焕撞火车前,朱振彪并没有再继续追随,而是停了下来,并且挥动衣服,示意火车停下来。所以朱的追随行为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是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的,所以无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据悉,张殿凯起诉朱振彪后,事故中另一当事人张雨来起诉张殿凯,张雨来说“现在他跳出来起诉,我也要找他赔偿。”2017年12月,他花了三千块找了律师,起诉张殿凯,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