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17:04来源:法律常识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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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19时50分许,柯胜涛持C1证醉酒后驾驶鄂F××××ד魏某”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襄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茶棚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撞到前方行人余某 ,致余受伤。事故发生后,柯胜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打电话喊朋友马某前来顶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柯胜涛安排其朋友李某1随车到医院抢救伤者。马某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向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表明自己是驾驶人,柯胜涛也同在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马某随民警前往医院,得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说出真相,并联系柯胜涛到案,后将在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外面等候的柯胜涛喊到交警大队里面投案。
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余某系生前因多发性外伤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柯胜涛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2.74mg/100ml。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柯胜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柯胜涛于12月11日23时30分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25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柯胜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柯胜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蛟律师解答:
柯胜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他人顶包,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柯胜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张俊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很受好评。在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