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1:15:19来源:法律常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讯(崇法宣 记者杨力)4月18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酒驾肇事逃逸案。公诉机关认为,驾驶员李某交通肇事逃逸被逮,且抽血检查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然而,庭审中,李某则质疑在医院抽血时,护士使用含酒精的复合碘进行消毒,进而影响了酒精浓度检测的数值。为此,法院围绕护士是否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抽血过程是否受到污染等问题,进行长达3小时的法庭调查与辩论。
据了解,2016年7月14日晚11点过,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雪佛兰汽车沿崇州滨江路行驶时,与前方行驶的红色别克车相撞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一辆宝马轿车发生碰撞。随后,李某被交警挡获,经初步检测,其酒精浓度已达醉驾标准,警方又将其带往当地一家医院抽血检查。
医院检测显示,李某当时的血液样品里,酒精浓度达到194.030mg/100ml。对此,当地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遂崇州法院提起公诉。
意外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及其辩护人质疑,当晚为其抽血的医院护士使用了含有酒精的复合碘,使得抽血样品受到污染。因此,李某认为其酒精浓度检验报告属于非法证据,请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该组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
庭审中,当晚抽血护士出庭表示,医院消毒液分为三种,有酒精、碘伏,以及复合碘,仅有碘伏是不含乙醇的。“时间过去这么久,当时用的是哪一种消毒液,实在是记不清楚了。”该护士说,但是按照规定,在对酒驾嫌疑人抽血检查,必须要使用碘伏。
随后,双方又提出其它相关证据进行辩论,这个血液检测结果变得扑所迷离起来。当天,法庭调查与辩论持续了近3个小时,焦点集中到了驾驶员李某在血检样品,是否被含酒精消毒液污染上。
控方坚持认为,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当晚抽血护士使用含酒精消毒液。而李某一方则认为,血液检测存在污染可能等问题。但在庭审中,李某又放弃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请求。对此,经合议庭经审理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