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到16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时间:2023-04-12 16:03:03来源:法律常识

14到16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倪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撞倒。倪某当即将严某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认为被害人已死亡,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抛弃在河滩上。当日下午3时许,严某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但严某何时死亡不能查明。

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1)根据刑法理论,故意与客观同时存在原则,被告人倪某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

(2)根据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倪某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其目的虽然是为了救治被害人,但当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又将被害人遗弃后逃跑。倪某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仍故意隐匿不报。倪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后逃逸”。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