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9:02:5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余小强犯交通肇事罪,未获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余小强驾驶 “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京福线自南向北行驶至944KM 800M处,与停放在路边非机动车道正在进行维修的小乔驾驶的 “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一名修理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余小强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修理工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小强在事故现场主动向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警民警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的亲属已通过诉讼获得了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小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余小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因被告人余小强未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吴涛 王振辉 )